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臨滄市臨翔區委 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臨發〔2015〕14號)精神,設立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臨滄市臨翔區
  • 性質:政府機構
  • 所屬部門: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執行工作。
(二)負責擬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擬定城市管理經費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加強對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年度管理資金、項目建設資金、維護資金、維修資金、專項整治經費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和有償性服務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業務培訓和綜合考評。負責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負責研究部署全區城市市容和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等重大事項,解決城市管理的重大問題。負責重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專項執法行動的組織和部署。負責全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驗收和移交工作。
(五)承擔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授權行使針對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工作。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城區無證犬、流浪犬的處置權;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監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市區內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製造影響周圍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集貿市場之外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兜售經營行為及擅自發布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的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房地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履行《雲南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城建監察的職責: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損壞、危害橋涵、路燈、防洪堤壩、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壞、危害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設施和違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地下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毀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和預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產建設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亂堆放、潑灑施工渣土、建築材料和建設施工擾民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其他涉及城市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七)承擔城市道路、市容市貌、市政公共設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職責。負責環境衛生設施拆除、渣土處置場地設定、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方面的審批事項;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事項;負責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事項。
(八)承擔推進全區長效化、數位化、精細化的城市管理責任。負責依託全區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調度、監督、考核和評價。
(九)承擔全區城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擬定行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落實。負責市容、市政公用設施等行業運營市場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十)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及群團等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事項,以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目錄為準。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全局日常行政事務,保證全局各項工作正常運轉;負責公文交換、送閱(辦)、歸檔保管和局內部檔案、材料草擬,審核、簽批及印發工作,保證公文正常運轉;負責局黨務、財務及人事管理工作,認真落實考勤、考核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機關作風建設,做好宣傳報導、安全保密、黨務(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組織會務、對外協調聯絡、接待工作;加強督查督辦,確保各項指示、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負責組織協調全局安全(消防)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殘聯、社區建設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貫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政策法規和執法體制的改革研討;負責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規宣傳、諮詢和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辦公軟體的設計、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對一般程式案件的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執法文書的監製工作;嚴格按照程式做好一般程式案件的受理工作;做好各種案件的證據保全、登記歸檔工作;負責與司法、交警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負責信訪、民眾投訴的接處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行政執法監督股
負責對進入一般程式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查、強制執行的申報落實;負責對進入聽證程式的組織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卷的審核、評查、備案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業務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執法證件、執法文書的管理;負責行政執法業務報表統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審查、上報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涉外部門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工作紀律的監督、糾察和對違紀行為的處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幹部職工、執法人員的廉政情況和對違紀行為的查處工作;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職工、執法人員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臨時占道、臨時廣告、建築垃圾及工程渣土處置、綠地占用及樹木移栽砍伐、挖掘城市道路等許可的受理、勘驗、審查、審報和監管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職責調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雲政辦法〔2008〕141號),確定將如下職能職責授權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一)將臨滄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具體規劃執法職責劃入臨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
(二)將臨滄市臨翔區環保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使的環境污染(包括亂潑生活污水及生活噪音)公眾舉報和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權職能,授權給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將臨滄市臨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和數字城市管理辦公室職能整體劃入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將臨滄市臨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路燈維護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等職能,授權給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行。
(五)將臨滄市臨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使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授權給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六)將臨滄市臨翔區工商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集貿市場之外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兜售經營及戶外廣告登記審核的行政處罰權職能,授權給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七)將臨滄市臨翔區公安分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除外)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能,授權給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人員編制

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不含各部門交叉任職);股室負責人4名。

其他事項

(一)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下屬2個事業單位:臨滄市臨翔區城建管理監察大隊、臨滄市臨翔區數字城市管理辦公室(臨翔區數字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成立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有關部門不得再單獨行使已統一授權由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對臨滄市臨翔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及協作。

附則

(一)中共臨滄市臨翔區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中共臨滄市臨翔區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臨滄市臨翔區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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