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建設局

臨滄市建設局

臨滄市建設局是臨滄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建設局
  • 隸屬:臨滄市人民政府
  • 屬性:政府部門
  • 編制:27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臨滄市建設局是綜合管理全市城鄉規劃建設事業,包括城鎮化戰略、城市(鄉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城市管理、住宅與房地產業、房改、市政公用事業、建築業、規劃勘測設計諮詢業、標準定額、建設工程的勘測、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安全、質量、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抗震防震以及建設科技、教育、法制、宣傳的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臨滄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
(二)研究擬定臨滄市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畫、國土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參與編制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
(三)組織編制、審查、實施和監督管理臨滄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村鎮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其中,直接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監督、管理臨滄市城鎮體系規劃、臨滄城城市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負責城市(鄉鎮)規劃的執法監察。
(四)進行城市勘察和測量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開發區、試驗區、邊境口岸、歷史文化名城名村的審查報批;負責規劃資格的審查報批;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在工程項目(含重點建設工程)立項後,按分級管理許可權組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報建審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概預算和決算審查,審批開工報告。
(六)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建築安全資格、資質的審查報批,對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工程監理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工程勘察、建築設計及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培育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
(七)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條文、規範、標準;組織編制、調整和公布全市工程建設材料預算價格;負責本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八)指導各縣(區)城鎮供水、排水、燃氣、太陽能、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指導各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指導各城鎮的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指導和管理城市公共運輸及城市計程車輛;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的規劃、設定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全市風景名勝區和景區資源;指導並監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監察工作;負責市政監察、市容監督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村鎮建設和小城鎮建設。
(九)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前的規劃編制、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交易、房屋商品化和貨幣化工作;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指導和推進全市城鎮住宅生產、銷售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區)的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管理工作,其中,直接負責臨滄城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主權、產籍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監督並實施房改方案及有關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房改金融管理辦法,監督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十一)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防震工作;參與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參與震災地區經濟損失評估和工程排險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和抗震加固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技術成果鑑定報審工作,參與處理重大工程技術問題;統籌規劃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和人才培訓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師的考核、評定、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城鄉建設管理機構的業務和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全市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負責建設行政執法及其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執法人員培訓及違法人員查處工作;負責調處和辦理建設行政違法案件、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負責建設法制督察和建設行政賠償補償案件鑑定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臨滄市建設局內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及全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通知;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政務,督察和督辦各項事務;負責綜合性政務的擬辦,承擔突發事件和急辦事件的處理處置工作;負責文秘、技術檔案管理和保衛、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人事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的科技職稱和工人技師考核工作;負責各類技術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及財產,監督指導下設單位財務工作;管理機關離退休幹部;負責局機關黨務、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和機關職工福利、計畫生育及機關公費醫療等工作;負責傳遞和反饋信息,建立信息網路,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系統辦公現代化方案;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科技、教育、宣傳和獎懲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組織調研並監督檢查全市綜合性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研究建設領域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全市綜合性建設會議檔案,組織審核各科室擬定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建設行政執法、法制督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建設強制性條款的貫徹執行與督導;負責來信來訪的處理處置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政賠償補償案件調查、鑑定工作;負責建設行政處罰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科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分級管理許可權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監督管理分級管理許可權內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備案管理工作;審查許可權內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並對其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資格的審查和評審專家庫的建立及管理。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和履行;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城鎮建設科(市抗震防震辦公室)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城市建設與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指導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指導和協調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太陽能等市政設施工作並負責有關資質的審查報批;負責組織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初審;管理城市和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公共客運及城市計程車輛、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監督建設和管理;擬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有關的管理政策、規章,歸口管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負責環保產業中涉及城建業務的工作以及技術示範;指導全市城市交通工作,負責城市公共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擬定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政策、技術標準。
2.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負責監督和執行國家、省的村鎮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村鎮統一開發與配套建設,指導和協調村鎮供水、排水、垃圾處理、綠化等市政工程的統一開發;指導中心城鎮及重點城鎮的建設工作,總結經驗,並在全市範圍內實施;負責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3.負責編制全市城鄉建設項目計畫及項目的儲備與管理工作;編報全市城市建設維護費補助資金年度計畫,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參與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監督和檢查;負責全市城鄉建設項目國債資金和省補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督促檢查;負責全市城鄉建設事業的統計工作。
4.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城建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各縣(區)市政監察,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監察。
5.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防震工作;參與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參與震災地區經濟損失評估和工程排險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和抗震加固工作。
(四)住宅與房地產業科(市房改辦公室、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
負責綜合管理全市房屋產權、產籍、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負責研究制定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制度改革與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房產登記發證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屋開發經營、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等從業資質的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房屋鑑定及房屋拆遷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房屋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負責制定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並實施房改方案及配套政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房改金融管理辦法。直接負責臨滄城規劃區內的房產登記發證、確權認證和產權產籍管理,房產檔案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科(市安全生產監督站)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質量等方面的技術規範、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業,擬定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建築業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建設施工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培育建築勞務市和材料設備供應等生產資料市場;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工程施工、裝修、混凝土製品、建築機械及用品生產、鋼門窗、電梯安裝以及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資質審查報批;負責全市建築業各類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指導工程施工等企業的技術、質量和安全管理,監督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處置;指導建築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綜合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指導、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
(六)園林綠化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城市綠化和風景園林行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組織全市風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和資源調查評價、列級審查報批;參與旅遊度假區、市區風景區(點)的管理和規劃建設;負責指導市區雕塑、小品和紀念性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組織編制園林城市的規劃設計,並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的檢查、申報和管理;指導市區園林綠化苗木的生產、科研、管護及其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審定園林園藝、雕塑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負責城市園林園藝的市場管理及其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查報批;負責組織園林項目申報和管理;研究擬定風景名勝區經濟政策和技術政策,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價列級及其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旅遊度假區的列級和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市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其他

臨滄市城市規劃局為市建設局下屬行使行政職能的副處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全市各縣(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研究制定全市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化發展戰略,制定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制定全市城市發展與布局和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城市和村鎮發展規劃,公布城市化信息和城鄉規劃數據;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及評審報批。
(二)負責全市規劃實施的監督,組織檢查城市規劃、鄉鎮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負責全市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
(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保護地段等)、風景名勝區評定及規劃審查報批;審核區域範圍內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的選址定點,參與其可行性研究並按管理許可權核發選址意見書;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城市形象和建築特色研究,負責城市雕塑、綠化小品的管理和審查。
(四)參與研究制定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規劃、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監控城鄉規劃編制、調整、修編和實施;負責城市自然災害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負責臨滄城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市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一書兩證”工作;負責規劃區內重點建築工程、市政主幹道規劃審批、監察和規劃竣工驗收。
(六)負責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臨滄市城市規劃局內設3個職能科。
1.規劃管理科
負責指導全市城市、集鎮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評審並監督實施;審核市域範圍內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的選址定點,參與其可行性研究並按管理許可權核發選址意見書;參與研究制定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規劃、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保護地段等)、風景名勝區評定及規劃審查報批;負責城市形象和建築特色研究;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統計、公布城市化信息和城鄉規劃數據;組織檢查城市規劃、鄉鎮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技術審定;指導縣、區規劃部門;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上報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鎮規劃管理工作。
2.建設工程規劃科
負責組織臨滄城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專業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用地前的規劃編審和控制並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核發市區內新、改、擴建(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含臨時性建設項目)的“一書兩證” 的發放工作;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建築工程、市政道路與工程管線等項目的規劃放線、驗線、跟蹤管理和規劃竣工驗收;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綠化小品的管理和審查、審批;協助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負責對市區規劃區內橋樑、涵洞、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設施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並實施規劃管理。
3.規劃監察科
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及其相關法規;負責全市城鄉規劃法規、規章、實施辦法等檔案的制定;負責全市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規劃法規、法制的宣傳和培訓工作;負責與相關執法部門有關規劃監察執法的協調工作;負責城市規划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參與組織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城鎮規劃違法案件;負責臨滄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監督和規劃執法工作;參與臨滄城區規劃區內建築工程、市政道路與工程管線等項目的規劃放線、驗線、跟蹤管理和規劃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社會服務承諾制、行政管理公示制的督辦工作。

人員編制

臨滄市建設局機關人員編制27名,其中:行政編制25名(省編9名,地編16名);工勤編制2名。處級領導職數3職(局長1職、副局長2職);科級領導職數9職。
臨滄市城市規劃局人員編制10名,其中:行政編制9名(地編);工勤編制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職,科級領導職數4職(含副局長1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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