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決定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決定全文,修改說明,

決定全文

為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雲南各族人民的意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積極推進民主立法進程,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需要地方進行立法的事項,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項目或者法規草案稿,並將項目名稱或者法規草案稿及其相關資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二、省人大常委會成立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評審委員會,對徵集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適時組織論證和評審,對可行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向主任會議提出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建議,對評選出的優秀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給予獎勵。具體的評審辦法和獎勵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省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號,郵編:650228。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2年7月25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出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一項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積極推進我省民主立法進程的重要決定。為貫徹執行這項決定,同年8月28日,常委會成立了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評審委員會,並在法制委員會設立了辦公室。年底,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徵集的82件來稿進行了篩選,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2003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對評選出的4名二等獎、5名三等獎、9名鼓勵獎的稿件提供者進行了獎勵,有關委員會對徵集來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及時進行研究,並做了與我省地方立法的銜接工作。其中,“保護地質遺蹟”、“修改雲南省旅遊管理條例”、“規範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項目建議,已列入了常委會的年度立法計畫或正在進行這方面的立法調研工作。
按照常委會領導關於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的要求,法制委員會根據實際徵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如何繼續貫徹落實常委會的《決定》,作了認真研究。一是根據人事變動,對省人大常委會設立的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作了相應調整,調整後的名單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後,已於今年(2005年)1月4日下發了通知;二是由常委會王義明副主任主持,於今年(2005年)1月11日召開了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討論了評審委員會的工作制度、評審辦法和獎勵辦法(修訂草案);三是根據各位評審的意見,研究了對《決定》進行修改的問題。法制委員會於5月9日召開第28次委員會會議,對《決定(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對《決定》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決定》的必要性
(一)《決定》宗旨部分的文字表述,根據形勢發展的變化需要作修改。黨的十六大和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工作,應當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宗旨和主要目的,因此,對《決定》宗旨部分的文字表述需要作修改。
(二)《決定》的有些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需要修改。如《決定》規定,徵集到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只能在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或者選用後才能給予報酬和獎勵。這就造成如果徵集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有一定價值,但一時不能列入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就不能獎勵,這不利於鼓勵各方面積極參與這項活動。實際操作中,徵集成果與立法程式的銜接有一個過程,確定法規立項通常要跨年度,有的由於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可能幾年後才能考慮立項,按照原來的規定就無法評審和獎勵。因此,對徵集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的獎勵與事後的立法應當分開操作。
(三)《決定》的有些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如《決定》規定,常委會在《雲南日報》上發布的立法項目或法規草案,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規草案稿或修改意見,被常委會選用的給予報酬。而在實際工作中,省人大常委會在《雲南日報》上發布立法程式運行中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屬於立法法規定的一種民主性程式,與公開徵集活動不能等同,對此沒有進行過評選和獎勵,也難以評選和確定獎勵標準。常委會在《雲南日報》上發布法規草案徵求意見,與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是有區別的。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是省人大常委會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的一項立法活動,需要有一定的獎勵措施。因此,有關獎勵和報酬的內容需要修改和進一步明確。
鑒於上述原因,法制委員會認為,對《決定》進行修改,以增強可操作性,是適時和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情況
第一,將《決定》宗旨部分的文字修改為:“為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雲南各族人民的意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積極推進民主立法進程,特作如下決定”。
第二,將《決定》中有關對法規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論證、評選,並擇優選用的內容刪除,第一項和第二項合併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需要地方進行立法的事項,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項目或者法規草案稿,並將立法項目名稱或者法規草案稿及其相關資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作為《決定》(修改草案)的第一項。
第三,將《決定》中關於獎勵和報酬的內容作了調整,並單獨設一項予以明確。即:“省人大常委會成立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評審委員會,對徵集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適時組織論證和評審,對可行的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向主任會議提出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建議,對評選出的優秀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給予獎勵。具體的評審辦法和獎勵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作為《決定》(修改草案)的第二項。
第四,為方便社會參與,在《決定》中增加了第三項,專門明確了評審委員會的辦公地點,公布了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作上述修改和補充後,更有利於徵集活動的開展,進一步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也便於實際操作,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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