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638名進行分配和選舉。
二、地方各選舉單位應選的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農村按人口每12.9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3.2萬人選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慶藏族自治州代表名額各不少於10人。
三、駐滇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
四、駐滇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代表9人。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的40%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人。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國華僑代表2人。
七、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高於九屆的比例。
八、為了使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在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分配給有關的選舉單位進行選舉。
九、分配到地方選舉單位選舉的代表名額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工人、農民代表。
十、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2年11月25日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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