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29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613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各設區的市應選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農村按人口每15.32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3.83萬人選代表1人。
二、駐贛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4人。
三、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歸僑、僑眷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四、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高於九屆的比例。
五、為了保證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在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分配給有關設區的市進行選舉。
六、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3年1月7日以前選出。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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