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主要職權是:保證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相牴觸的前提下,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討論決定我省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民政、民族、華僑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決定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和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律範圍內,對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監督,通過傳送刊物,召開座談會和邀請列席有關會議等方式,加強與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重要文獻,學習憲法和法律,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創造性地工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快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要在會前兩個星期將會議的日期、主要議程、擬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有關材料傳送給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委員(有三人以上附議),可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根據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委員(有三人以上附議),可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委、辦、廳、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任免和通過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全部或部分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分別送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貫徹實施,並需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貫徹實施情況。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及時上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有關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整理送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和主任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委託,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職權。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秘書長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草案;
(三)決定視察、調查研究、參觀學習事項;
(四)指導和協調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選舉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集。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廳印發會議紀要,分別由辦公廳或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辦理。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根據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大會主席團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在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大會選舉產生。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審議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負責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起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草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下發徵求意見同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修改,並將修改意見匯總上報;
(五)對省人民政府及所屬委、辦、廳、局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提出意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
(六)對憲法和國家的法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七)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八)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質詢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九)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處理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辦公廳主任主持辦公廳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辦公廳下設秘書處、人事處、聯絡處、行政處等,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文書處理,檔案起草,會議安排,人事保衛,勞動工資,職工福利,代表聯絡,代表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來信來訪,來賓接待,老幹部工作,行政事務以及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辦公廳負責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辦公廳負責組織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準備工作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等組成辦公廳廳務會議,討論決定辦公廳的重要事項。辦公廳廳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辦公廳的日常事務,按照辦公廳主任分工處理。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贛州、吉安、宜春、上饒、撫州地區聯絡處。
聯絡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在該地區工作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兼任,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區聯絡處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常務委員會和地委的領導下工作。聯絡處主任主持聯絡處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地區聯絡處主要職責是:加強同本地區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加強同本地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調查研究,總結交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經驗;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集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原則確定。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縣人民代表和人民解放軍駐贛部隊選舉產生。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在本市、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補選代表一般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下一次會議的一個月以前完成,並將選舉結果和代表登記表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新的一屆代表選舉後,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有效或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照前款進行審查並公布名單。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應在上半年召開。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集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擬訂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組織起草會議的各項議案和工作報告;
(三)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等項建議名單;
(四)成立會議秘書處,確定秘書處各組室負責人員,制定工作計畫;
(五)確定各代表團的組成;
(六)核實出席、列席會議代表名單;
(七)其他籌備事項。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西省委員會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部門負責人,本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是省人民代表的主任,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四十六條 一個代表團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四十七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八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研究,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或將代表的議案改作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一經省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就具有地方性法規效力,有的就是地方性法規。
第九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經常組織委員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五十一條 委員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應當圍繞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執行,常務委員會準備審議、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計畫、有目的地進行。
第五十二條 委員在調查研究和視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由所在市、縣解決的,可以轉告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處理;應由省里解決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根據主任會議決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各種視察、調查研究活動,可以邀請有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地參加。
第五十四條 屬於綜合性的視察,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組織;專題性視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十章 聯繫人民代表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的聯繫,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要求和意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或者閉會後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到基層視察工作和調查研究時,應當訪問所在地區、單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調查,或者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傳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其他有關檔案材料。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立通信聯繫,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具體負責日常的聯繫工作。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辦理,並將辦理結果答覆申訴人。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調查。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辦負責人員,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重要來信來訪,要親自接待批辦。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在本市、縣工作或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他們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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