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是為了保障企業工會依法履行職責,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該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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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關於修改《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0號)),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修改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一)在第三條中的“企業工會應當”後面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幹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三)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職工”修改為“職工民眾”。
(四)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療休養等活動;推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開展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工人先鋒號等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工作條例

發布公告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3號
《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4日 

條例全文

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章 企業工會職責
第四章 企業工會經費和財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工會依法履行職責,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工會工作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企業工會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社會利益關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第四條企業工會應當在本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工會履行職責,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設施、活動場所等必要條件和相應保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上級工會)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工會負有指導、服務和監督職責,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等服務,協調解決履行職責中的困難和問題。
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以請求上級工會提供幫助或者依法代為履行維權職責。上級工會可以通過法律援助、勞動關係協調、身心健康管理等方式,為企業職工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支持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七條企業應當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上級工會有權督促並指導組建,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對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其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自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按照工會經費收繳規定向企業收繳建會籌備金。企業工會組織建立後,其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及時按照工會經費收繳規定將建會籌備金返還給企業工會。
第八條企業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按開發區、工業園區、商貿樓宇、集貿市場等區域或者物流、餐飲等行業聯合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工會應當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企業工會有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企業工會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未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在企業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加入工會,對會員實行實名制管理。
企業不得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契約、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十條無固定用人單位的貨運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網約送餐員、護工護理員、家政服務員、商場信息員、房產中介員、保全員、創客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加入工作時間較長或者具有掛靠關係的所在企業的工會,也可以就近申請加入區域或者行業聯合工會。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企業的工會應當吸收勞務派遣工加入該企業工會,勞務派遣企業工會委員會中應當有相應比例的勞務派遣工會員。經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企業協商一致,勞務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業的工會。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依法建立的企業工會撤銷、合併,或者將企業工會及其機構歸屬於其他部門。
企業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撤銷的,該企業工會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企業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由上級工會轉至其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者村(社區)工會。會員重新就業申請轉接會籍的,由新用人單位的企業工會及時辦理會籍轉接手續。
第十三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工會,依法辦理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為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企業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任期與企業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會員代表的組成應當符合工會基層組織有關規定,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職工、青年職工、勞動模範等應當有適當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企業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企業工會委員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評議企業工會開展工作、建設職工之家情況以及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履行職責情況;
(四)選舉和補選企業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和補選出席上一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企業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討論決定企業工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其負責並接受會員監督,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
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企業行政負責人、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企業工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與企業協商確定。上一級工會可以向企業工會推薦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企業工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公司(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公司(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公司(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公司(廠)、車間(科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企業工會委員會相同。
企業工會和分公司(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企業工會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會員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組織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十九條企業工會主席人選按照工會基層組織有關規定推薦,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係和組織活動能力,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第二十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條件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於企業中層正職配備。其他企業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第二十一條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勞動契約。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徵求意見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所在企業的同意。
企業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的,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當年內可以累計使用。
第三章 企業工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作為基本職責。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重視人文關懷和身心健康服務;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第二十五條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療休養等活動;開展勞動模範、工人先鋒號等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第二十六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廠務公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企業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企業工會應當推動企業依法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的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企業工會根據自薦、推薦情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當選,並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人選。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組織企業職工對本企業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實行民主監督,並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負責廠務公開的機構和企業廠務公開責任人。
企業的廠務公開責任人對企業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企業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為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服務。
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契約的,應當於七日前將理由書面通知企業工會。企業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契約約定的,有權要求企業糾正。企業應當研究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企業工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工會認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實施過程中不適當的,有權向企業提出。企業應當進行研究並於七日內與企業工會協商,修改完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
企業依照法定情形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企業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企業因不可抗力生產經營遇到重大困難的,企業工會應當引導職工與企業就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幫助企業解決勞動關係問題,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十條企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特殊情況工資支付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企業工會可以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企業工會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企業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確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企業工會應當與企業溝通協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企業工會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企業及時改正。企業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企業工會。
企業逾期不告知處理情況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企業工會及其所屬分公司(廠)、車間(科室)工會、班組可以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或者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分公司(廠)、車間(科室)、班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權益。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企業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企業未及時處理的,企業工會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工會。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請求企業工會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的,企業工會應當收集、審查有關證明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企業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開展調解工作。
第三十四條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請求企業工會幫助的,企業工會應當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企業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企業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需要使用企業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企業工會應當提供。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應當予以解決。企業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女職工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女職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維護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特殊權益。
第三十七條企業工會應當建立本企業困難職工檔案,通過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和職工互助互濟等形式服務職工,為困難職工群體提供救助。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可以建立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第四章 企業工會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八條企業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企業的補助;
(四)上級工會的補助、其他社會組織的資助;
(五)其他收入。
企業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具體收繳辦法,由省總工會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省稅務機關制定。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撤銷、關閉、破產欠繳的以及生產經營確有特殊困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向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申請減、免工會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由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履行支付令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企業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企業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應當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一條企業工會的經費、財產和企業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且不得無故作為所在企業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和清償債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提請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處理:
(一)符合組建工會條件而不依法組建企業工會的;
(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企業工會的;
(三)採取強加不平等條件或者打擊報復等威脅、恐嚇手段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企業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依法組建企業工會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工會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反映,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提請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擅自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撤銷、合併,或者將工會組織及其機構歸屬於其他部門的;
(二)妨礙企業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企業工會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的;
(四)其他妨礙企業工會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企業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企業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擅自降低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報酬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四十五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企業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令又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或者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得的報酬和福利待遇;不願恢復工作的,企業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和相應賠償。
第四十六條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職工或者企業工會合法權益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企業工會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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