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是1996年4月18日發布,1996年6月1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401
- 發布日期:1996-04-18
- 生效日期:1996-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是1996年4月18日發布,1996年6月1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是1996年4月18日發布,1996年6月1日生效的地方法規。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
2 外資企業跨地域招用農村勞動力備案 《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勞動行政部門3 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 《江西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以下服務:(一)收集、整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二)進行勞動就業、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政策諮詢和指導;...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實施意見》是2008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中文名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實施意見 發布文號 贛工商外企字〔2008〕1號 發布日期 2008 ...
江西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是由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法規。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外商投資項目核准...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選擇會計、律師、稅務、公證、評估、認證、諮詢、勞動等中介服務機構,各部門不得強制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務。四、轉變思想,更新觀念,在全社會努力營造親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環境 20.各地、各部門要把...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管理,鼓勵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計畫,應報開發區勞動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與職工,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與中方職工就勞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統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稅同時給予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稅同時...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本人繳費工資是指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對不能或者不易計算工資收入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
第三十四條 內資開發企業享受《江西省關於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中有關稅收優惠,並可根據當年向境外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售、出租營業收入占出售、出租營業總收入的比例,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再予減免。第三十五條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經營資本屬私人所有,以公民個人、合夥或者家庭勞動為主,經依法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公民個人或者合夥投資,企業資產屬...
第十六條 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註冊資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分期出資。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七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以...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以及同級礦山行業管理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進行統一監督”。(四)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精簡涉企經營...
此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可辦理多次出入境護照。第十八條 走廊內新辦的內資企業,其固定資產折舊、機構設定、勞動人事、工資標準和價格管理等,經批准,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
(十一)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1.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的...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是指納入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專職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民辦幼稚園(保育院、託兒所),...
181 贛府廳抄字[1995]98號 關於桑海開發區榮欣招商區外商投資企業上繳的增值稅,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問題 1995.9.29 182 贛府廳抄字[1997]42號 關於恢復對菸葉收購價外補貼徵收農業特產稅問題 1997.5.28 183 贛府廳抄字[1998...
第十五條 落實企業勞動用工權。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職工人數計畫和招工計畫指標。企業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制定招工簡章,決定招工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任何部門和單位(包括...
第十二條 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富餘職工可以向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工人交流中心申請辦理暫存檔案、保留職工原身份手續,到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就業或自謀職業。其養老保險基金、待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推進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的意見(22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3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落實愛滋病抗病毒治療政策的通知(232)勞動和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