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於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

《江西省關於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在1992.05.12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關於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12
  • 實施時間:1992.05.12
第一條 為了加快昌九工業走廊的開發建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0%。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開採石油、天燃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的項目),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繳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納稅後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全部返還;第六年開始按3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納稅後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其中屬於出口型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仍繼續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屬於技術先進型企業繼續延長三年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此兩類企業納稅後,均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
第三條 採取中外合資經營方式建設港口碼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其中合營期限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繳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所得稅,納稅後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全部返還;第十一年開始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納稅後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其它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經批准也可享受上述優惠。
第四條 外商在昌九工業走廊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該地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凡繳納所得稅超過10%的,超過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
第五條 走廊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地方所得稅,生產經營期限內全部免徵。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開辦頭三年出現虧損的,經批准可以減免當年的工商統一稅予以彌補。
第六條 外商在走廊內投資興建的港口碼頭設施、公路、橋樑、電力等能源交通項目,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可以高於省內同類產品和收費價格定價。電力可作價賣入電網,統一付費。
第七條 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的產品,其內銷部分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用外幣計價結算;內外銷比例除國家有特別規定之外,原則上不予限制。對外匯平衡或其它方面存在困難的企業,可以購買國內產品(國家統一經營和受出口配額、許可證限制的商品除外)出口,也可購買調劑外匯解決。收購省內產品內銷的,除國家專營或有特別規定的外,原則上不予限制。
第八條 經批准,外商可以在走廊內興辦第三產業,包括商業貿易、房地產業、信息諮詢業、旅遊業、廣告業和其它鼓勵投資的項目。
第九條 走廊外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來走廊內獨資或採取參股、聯營等方式投資(出資比例達到或超過註冊資本的30%),與走廊內單位合作新辦的內資(不含外資成份)企業,凡外地投資者所得稅在投資地繳納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所得稅。所得稅不在投資地繳納的,走廊內參與合作的單位仍享受上述優惠。
走廊內單位和個人新辦且沒有外地企業參與的內資企業;走廊外單位和個人參股、聯營出資比例不足30%,且外地投資者所得稅在投資地繳納的新辦內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減半繳納所得稅。所得稅不在投資地繳納的,走廊內合作單位仍享受上述優惠。
前二款中屬於高新技術產業和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的新辦內資企業,從投產第一年起至第五年免繳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第十條 凡個人在走廊內合資或獨資興辦工業企業並形成固定資產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開業滿一年後,按實際進資額計算,每10萬元可以安排一個符合條件的城鎮戶口指標。
第十一條 對介紹引進境外、省外資金用於昌九工業走廊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特別獎勵。凡介紹引進直接投資(包括獨資、合資、合作、補償貿易等)的,按實際投資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勵金來源和具體比例,由介紹人和當事單位事先書面約定。凡介紹引進借入或融通資金(不含銀行同業拆借)的,按實際借入資金金額,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為0.5‰;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為1‰;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為2‰;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為3‰;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為4‰;五年以上為5‰。
前款獎勵金,在資金到賬或實物到貨並驗證後,即由接受單位予以兌現,並可按資金用途攤入生產成本或建設費用;屬於介紹引進直接投資開辦獨資企業的,其獎勵金由當地財政兌現。
第十二條 走廊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開發,統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在走廊內可以通過受讓、承租、合資或合作、有償劃撥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科技研究、教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以通過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申請銀行貸款,並受中國法律保護。
有關土地徵用、出讓和有償劃撥等手續,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對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新建的內資企業,實行土地使用費(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標準為:金融、保險、商業、旅遊業、服務業用地每年每平方米3—10元;工業、倉儲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3元,其中產品出口型、技術先進型和交通、能源企業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2元;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1—0.2元。
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間一律免繳土地使用費,投產後五年內按前款標準的二分之一繳納,其中投資額折算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投產後三年內繼續免繳土地使用費。
新建內資企業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投產後五年內,所納稅款由當地財政列支返還50%。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新建內資企業土地使用權期限:居住用地不超過七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用地不超過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不超過四十年,綜合和其它用地不超過五十年。期滿後需繼續使用的,經批准可延長使用期。投資者可提前三至六個月申請預約用地,並交納少量保證金。土地經批准使用後,保證金可抵充出讓金或地租。
第十五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政府批准的規划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含房地產開發)。開發後的土地、廠房、生活設施和公用設施等,可以自用,也可以轉讓或出租,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在走廊內將建立若干保稅倉庫、工廠和集團。凡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可應企業要求予以保稅。
第十七條 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一律實行自主經營,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員,自主確定工資、福利標準,自主決定產品價格(國家特別規定的除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乾予。此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可辦理多次出入境護照。
第十八條 走廊內新辦的內資企業,其固定資產折舊、機構設定、勞動人事、工資標準和價格管理等,經批准,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昌九工業走廊的開發建設。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凡經所在單位批准,併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應聘到走廊內企業工作或承包的,戶口糧油關係可以不遷;原單位不得占用其行政事業編制進人;財政部門不得相應減少行政事業經費;原有住房、燃氣供應等(不含公費醫療)維持不變;要求回來工作的,原單位不得拒絕接受。應聘人員離開期間的工資、獎金和補貼,原單位可作為獎金分配。從外省招聘引進的專業人才,可以將編制掛在省人才交流中心或省技術工人交流中心,待遇從優。
走廊內引進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工資由企業自主決定,住房優先安排,夫妻雙方一方在外地的,可優先調入;符合規定條件的配偶和子女,其城鎮戶口和勞動就業指標優先安排;有貢獻的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給予重獎。
第二十條 南昌市、九江市及所屬走廊內各縣,從一九九二年起到一九九五年,每年要從所轄小區鎮上交財政收入中,安排5—10%用於小區鎮城鎮、交通、供水、綠化等公用設施的建設。走廊內的各鄉、鎮和企業新增收入,應主要用於走廊的進一步開發和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級金融機構對昌九工業走廊建設所需的貸款和債券優先安排,適度傾斜,多渠道籌集生產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南昌、九江兩市所屬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不含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南昌、新建、永修、德安、九江五縣所屬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均由市、縣自行審批;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可由省委託市、縣代發。共青墾殖場所屬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不含1000萬美元),桑海企業集團、雲山墾殖場和省畜牧良種場所屬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批准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後,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四單位自行審批;契約、章程、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仍按原規定分別報九江市和省經貿、工商部門審批辦理。
第二十三條 除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外,一律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改為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收到上報檔案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時間不超過十天,審批契約、章程的時間不超過七天,註冊或變更登記發照的時間不超過五天。建設單位用地應在十五天內辦完手續,建設項目投標起止日期為七至十五天,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四天內完成發放,承發包雙方簽訂契約期限七天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南昌和九江兩市可自行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生產性基建項目,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非生產性基建項目,1500萬元以下(不含15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五個縣和四單位可自行審批和決定總投資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生產性基建項目,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二十五條 走廊外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走廊內採取獨資或參股、聯營等方式辦企業的,經批准可以享受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走廊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內資企業除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外,還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先適用於昌北、新祺周、雲山(含軍山、星火化工廠)、共青、沙城(含沙河、城門山)五個工業區和重點開發的向塘、長陵、蛟橋、畜牧良種場、新祺周、塗家埠、軍山、共青、德安、城門山等十個小區和八里湖開發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江西省昌九工業走廊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頒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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