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於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發布於江西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 地點:江西省
  • 類型:條例
  • 通過時間:20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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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廠務公開條例
通過時間: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廠務,是指本單位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設的事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企務、校務、院務、所務等。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向職工公開本單位的廠務,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真實、及時的原則。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承擔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廠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
第七條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企業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併、重組、破產等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契約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七)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企業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畫;
(九)民主評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單位發展規劃,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情況;
(三)單位內部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的規章制度;
(四)聘用契約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處分情況;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職工培訓計畫;
(八)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九)單位中高層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單位的發展規劃;
(二)單位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四)辭退和處分職工的情況;
(五)職工培訓計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情況;
(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七)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八)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內部信息網路、內部廣播電視、報刊、牆報等形式公開。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公布事項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一條廠務公開程式一般按提出、審查、公開、議事、整改五個環節進行。
第十二條屬於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公開一次,其他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或者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開會7日前公布會議議程和相關事項;
(二)會後公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三)組織職工對公開內容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重點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據職工的評議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對職工提出的重要問題給予答覆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並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負責廠務公開的機構和單位廠務公開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責任人對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負責廠務公開的機構或者專人應當將廠務公開內容的資料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廠務公開責任人和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對本單位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進行總結、交換意見,研究並協調解決廠務公開實行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舉報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會同本級工會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廠務公開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拒不建立、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內容、程式公開的;
(三)公開的內容虛假的;
(四)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五)對職工(代表)大會議定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整改的;
(六)對工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按規定時限答覆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不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
(八)打擊報復在廠務公開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廠務公開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適用範圍明確
廠務公開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制度,不分國有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廠務公開”的“廠”是廣義詞,不僅指工廠,包括工業、交通、建築、金融、財貿等各行各業各種類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廠,涵蓋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單位。具體到一個單位,可以稱為企務公開、校務公開、院務公開、所務公開等等。
在常委會審議法規草案時,對條例的適用範圍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員認為,廠務公開應當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因為廠務公開是相對於政務公開、村務公開而言的,除適用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單位、組織外都應當適用廠務公開。但是,考慮到“其他組織”一詞的範圍太廣,且性質規模不好界定,最後條例還是將適用範圍明確為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既非企業又非事業單位,在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其性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二、公開事項清晰
鑒於單位性質不同,公開的範圍和事項也應該有所差別,為此,條例對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公開的事項,分類進行了表述。
條例規定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企業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工資、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情況,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廉政建設情況。
事業單位與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雖有區別,但其控制的資產屬性相同,因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公開的事項與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公開的事項基本相同,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對於非公有制企業和其他組織,條例主要是要求公開單位的發展規劃,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權益保障方面的情況等。
三、公開形式多樣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我國憲法、公司法、工會法、勞動法以及《江西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制度都作了規定,條例也將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為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此外,條例根據廠務公開的實踐經驗,還規定了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公布事項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並將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內部信息網路、內部廣播電視、報刊、牆報等作為廠務公開的補充形式。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黨的“依靠”方針的落實,推進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鞏固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對推動我省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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