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

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3日印發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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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縣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規則。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州、縣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式,具體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
第三條 州、縣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遵循廣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實效性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六條 州、縣市政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設定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欄,集中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決策草案以及意見建議的採納反饋情況等信息,加強“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設,並探索運用政務新媒體搭建公眾參與新平台。
鼓勵各縣市依託信息公開集中受理點或者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公開查詢專區搭建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聯繫點,集中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期限以及聯繫部門、聯繫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確因情況緊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徵求意見的期限可以縮短,並在公開徵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以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參會代表,在座談會召開3個工作日前,將決策草案和背景情況等資料送達參會代表,並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決策承辦單位在座談會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員意見,並注重溝通解釋,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第九條 以實地走訪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畫,並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
第十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事項的社會認同度、承受度以及相關意見建議。
民意調查可以通過網路、電話、當面問詢等方式進行。民意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調查內容設計應當用詞簡潔、明確易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決策草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或者社會有關方面對決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召開聽證會,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召開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材料。
第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議程、聽證主題;
(二)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主要內容、依據和有關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四)聽證主持人總結陳述並宣布聽證會結束;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聽證會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和有關人員參加旁聽。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製作聽證報告。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行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並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專項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歸納整理各方面意見,並進行認真研究論證,充分吸收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以及採納情況。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載明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情況,特別是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連同決策草案一併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公眾參與情況報告應當作為州、縣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在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書面說明情況。未附公眾參與情況報告且未書面說明情況的,不得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
第十六條 州、縣市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根據涉及的事項範圍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等。列席議題由州、縣市政府辦公室與決策承辦單位共同商議確定。
相關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媒體等構成,原則上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者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產生,一般不少於3人。相關方代表名單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定,隨會議方案一併報審。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並對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客觀全面記錄。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相關方代表進行反饋。
第十七條 州、縣市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集體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十八條 州、縣市政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以及其他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要運用多種形式對決策內容開展解讀,並密切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採納的,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同時,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並注重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提升解讀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第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主動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包括具體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等,根據工作進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後續舉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州、縣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州、縣市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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