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政府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規則(試行)

《長沙縣政府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規則(試行)》是長沙縣政府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政府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式規則(試行)
  • 施行地區:長沙縣
為規範我縣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促進行政機關民主決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稱的公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行政決策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和一般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包括《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明確的事項,其他行政決策事項屬於一般行政決策的內容。
本規則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眾通過本規則規定的途徑和形式參與行政決策的活動。
第二條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作出行政決策時,適用本規則。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內部檔案,作出內部的人事任免、獎懲等決定,作出影響特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決定以及重要緊急情況下的行政決策,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所表達的意見和建議,應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考量。公眾在行政決策過程中發表的言論不受非法追究。
第四條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行政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和實施,其它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
第五條在行政決策啟動、起草、審查階段,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行政決策的不同類型和行政決策的影響範圍,綜合確定公眾參與的方式。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座談會、開放式聽取公眾意見、公告—評論程式等可以作為公眾參與的補充方式。
一般行政決策應當選擇座談會、開放式聽取意見、公告—評論程式等公眾參與方式。
依照《長沙縣一般性公眾意見收集處理辦法(試行)》收集的相關意見可以作為行政決策的來源和依據。
第六條聽證會是指行政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利益相關者、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民主黨派人士、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專家就涉及公眾重大利益或者公眾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事項通過申辯、質證等方式聽取意見的程式。
聽證會具體程式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執行。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聽證會筆錄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聽證筆錄應當作為制定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座談會是指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就有關事項聽取相關代表意見和建議的程式。
相關代表應以利益相關方為主,還應包括部分公民代表和職能部門。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座談會的2至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要事項)以及行政決策相關資料送達與會人員。
座談會應充分保障與會代表的發言權,並根據會議需要,由行政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具體程式。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座談會召開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記錄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將行政決策相關資料向社會公開,公開後7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地點集中接受公眾的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並製作記錄。
行政決策相關資料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布,紙質公告應在相關利益群體集中居住區公布。
第九條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將行政決策相關資料、徵求意見的期限、提出意見的途徑等事項,通過政府入口網站、部門網站向社會發布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行政決策相關資料在決策啟動階段包括:行政決策的名稱、主要內容、起草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
行政決策相關資料在決策起草階段包括:行政決策背景資料、行政決策草案及說明、存在的主要爭議。
行政決策相關資料在決策審查階段包括:行政決策送審稿及說明、公眾參與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類和分析,形成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情況的說明。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形式;
(二)公眾意見範圍;
(三)公眾意見的主要觀點;
(四)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
(五)採納或不予採納的具體理由;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研究公眾意見,論證其合理性並提出處理意見。
公眾參與的情況說明應當在接受公眾意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違反本程式規則制定行政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行政決策參照本程式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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