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縣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試行)

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的計畫和措施;
(二)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三)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四)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設備採購;
(五)重大事項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六)案件情況複雜、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涉及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本縣報刊雜誌、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影視、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前,承辦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論證經過,即聽取意見的範圍、人數,尤其是利害關係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利害關係、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同公示相同。
第九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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