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的決定

2007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6.06
  • 實施時間:2007.06.06
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6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6月6日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於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經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生效。後於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該法規實施近二十年來,對於加強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辦案和公正司法發揮了積極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相關法律已經全部涵蓋了該法規的內容,因此,會議決定廢止《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今後市人大常委會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繼續做好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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