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2.16
- 實施時間:1987.12.16
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三)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
《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辦法》於1987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經1987年12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生效...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一切受監督的...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特別是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制約,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對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六、各級人民法院、公安、國家安全、...
,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頒布實施,決定廢止《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辦法》。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
全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都要支持和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憲法定位,在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做到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和善於監督。各級偵查、審判、刑罰執行...
(2011年8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春和所作的《關於全市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 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全市...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07.31 實施時間 1985.07.31 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提請設立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的報告》和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設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渾...
根據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實行監督的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保衛林業和農業基地的建設,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權利,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設立林區、農墾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
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有關人民檢察院聽取意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對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並會同人民檢察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五、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六機關規定 六機關規定(1998年版本)管 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2.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