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經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法規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0.08
  • 實施時間:2010.10.08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10年10月8日
為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經對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規:
一、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1994年7月12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經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於1994年1O月14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經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於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二、唐山市集貿市場管理條例(1995年10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經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於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經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於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三、唐山市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條例(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經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於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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