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是一則檔案,2000年2月2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 地區:廈門市
  • 通過時間:2000年2月20日
  • 最近修正時間:2006年11月30日
條例信息,修訂決定,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2000年2月20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和〈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6年11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24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修訂決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四號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24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 12 月 28 日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
(2015年12月24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市總預算草案及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三、將第三十六條調整為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或者委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將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
四、將第三條調整為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有可能影響預算的重大政策調整,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本條例的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將第四條調整為第六條,修改為:“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包括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七、將第五條調整為第七條,修改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全市總預算和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執行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草案。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市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區級預算草案,彙編市本級和區級預算草案。”
十、將第六條調整為第十條,修改為:“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十一、將第七條調整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報表及相關說明;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部門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九)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市本級預算重點支出情況及相關說明;
(十)市本級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及相關說明;
(十一)中期財政規劃;
(十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
十二、將第八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徵求審計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專業人員對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審查。”
十三、將第十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作預算編制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當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作出評價;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否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十四、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的“上年度”修改為“上一年度”,並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分別調整為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十五、將第十四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時,重點審查: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是否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是否體現目標績效的編制要求,重大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法規及規定;
(五)預算草案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否以收定支,專項用於特定的公共事業發展;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否收支平衡,是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是否收支平衡;
(十二)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問題。”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自預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市本級預算安排對區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市財政部門接到上級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涉及區級部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覆區級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
十七、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預算執行的監督”。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部門預算執行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十九、將第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二十一、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調整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並上繳國庫。
“市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績效為導向的預算績效評價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預算績效評價。
“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書面通報預算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績效審計監督,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績效審計工作情況。”
二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市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量執行,不得挪用,確需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調整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草案時,一併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並於當年八月至十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的情況,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政府性債務、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調整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情況匯報,並就可能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政府性債務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等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委託專項審計,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十七、將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建立財政、審計等政府部門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預算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九、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三十、將第十九條調整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經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例所稱的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四)市本級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需要調減的;
(五)一般公共預算類級預算支出科目資金增、減超過本類預算百分之十的;
(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減少超過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七的。
“預算執行中沒有達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市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在每年十月底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十一、將第十八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在預算執行中,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並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預算執行中,由於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用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三十二、將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在預算執行中,因動用預備費或者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三十三、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預算執行中,市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市財政部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就預算調整方案,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有關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的意見、建議。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查報告,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三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預算變更草案”修改為“預算調整方案”,並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調整為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三十五、將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並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經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式,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三十七、將第六章章名修改為:“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三十八、將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提交決算草案時應當一併報告政府性債務綜合情況,列示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情況。”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決算編制說明;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七)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
(八)政府性債務情況;
(九)部門決算審簽報告;
(十)審查、批准決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十一、將第二十六條調整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部門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提出審計工作報告,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的主要內容。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也可以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十二、將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將審查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四十三、將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經審計部門審計的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四十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調整為第四十八條。
四十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調整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三)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決算經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決算。”
四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四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
(一)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委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視察或者專項調查,提出視察或者調查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題詢問;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市司法機關報告移送審計案件的處理情況。”
四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審計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其它監督方式處理。”
五十、將第三十七條調整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審計工作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批覆預算、決算,下達轉移支付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的;
(五)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預算的;
(六)未按規定對有關預算、決算等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八)不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供情況,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不協助、配合進行調查工作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十一、將第三十八條調整為第五十六條,將第一項中的“預算變更”修改為“預算調整”。
五十二、刪除第三十九條。
五十三、將第四十條調整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廈門市各區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五十四、刪除第四十一條。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市總預算草案及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或者委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將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有可能影響預算的重大政策調整,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五條 本條例的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六條 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包括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全市總預算和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執行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草案。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市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總區級預算草案,彙編市本級和區級預算草案。
第十條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相關說明;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報表及相關說明;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部門預算報表及相關說明;
(九)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市本級預算重點支出情況及相關說明;
(十)市本級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及相關說明;
(十一)中期財政規劃;
(十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徵求審計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專業人員對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的情況,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對預算草案編制及執行預算的意見、建議。市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認真研究,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審定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作預算編制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當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作出評價;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否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
第三章 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及預算草案等相關資料,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審議可以採取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時,重點審查: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是否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是否體現目標績效的編制要求,重大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法規及規定;
(五)預算草案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否以收定支,專項用於特定的公共事業發展;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否收支平衡,是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是否收支平衡;
(十二)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關於預算草案的審議意見,審議、通過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後,提出是否批准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的決議草案,並將決議草案送發全體代表討論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預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市本級預算安排對區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市財政部門接到上級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涉及區級部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覆區級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
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部門預算執行的具體辦法,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二十五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並上繳國庫。
市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績效為導向的預算績效評價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預算績效評價。
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書面通報預算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績效審計監督,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績效審計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量執行,不得挪用,確需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草案時,一併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並於當年八月至十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的情況,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政府性債務、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情況匯報,並就可能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政府性債務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等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委託專項審計,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建立財政、審計等政府部門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預算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例所稱的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四)市本級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需要調減的;
(五)一般公共預算類級預算支出科目資金增、減超過本類預算百分之十的;
(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減少超過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七的。
預算執行中沒有達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市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在每年十月底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市人民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並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預算執行中,由於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用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於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第三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動用預備費或者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市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市財政部門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就預算調整方案,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有關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的意見、建議。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查報告,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並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調整方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經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式,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六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提交決算草案時應當一併報告政府性債務綜合情況,列示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決算編制說明;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五)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決算表及相關說明;
(七)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
(八)政府性債務情況;
(九)部門決算審簽報告;
(十)審查、批准決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部門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提出審計工作報告,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的主要內容。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也可以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將審查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經審計部門審計的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作出是否批准決算草案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三)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五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草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決算經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決算。
第五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第五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
(一)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委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視察或者專項調查,提出視察或者調查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四)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題詢問;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市司法機關報告移送審計案件的處理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審計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的其它監督方式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審計工作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批覆預算、決算,下達轉移支付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的;
(五)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預算的;
(六)未按規定對有關預算、決算等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八)不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供情況,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不協助、配合進行調查工作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前條所列行為,可以根據情節作如下處理:
(一)作出撤銷預算調整的決定;
(二)作出監督意見書,責成有關機關或者部門予以糾正或者檢討;
(三)建議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廈門市各區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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