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0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和〈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1月30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第二次修正)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12.01
- 實施時間:2006.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第三章 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第四章 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廈門市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市總預算草案及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市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決算和預算變更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結前完成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由市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含直屬單位,下同)組成;市本級預算包括區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的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五條 經批准的預算和預算變更方案,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市本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國家規定的應當編制的各項收支內容;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預算總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門預算;
(五)市本級預算對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支出表及說明。
市財政部門還應當同時提供:
(一)主要建設項目預算表;
(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徵求審計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的情況,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對預算草案編制及執行預算的意見、建議。市財政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審定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會議,作預算編制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對市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執行預算的建議;
(三)對市本級預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
第三章 預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及預算草案等相關資料,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審議可採取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時,重點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
(三)是否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是否有利於本市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六)支出結構是否合理,確保預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當;
(七)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問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關於預算草案的審議意見,審議、通過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後,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的決議草案,並將決議草案送發全體代表討論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章 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發生、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調整,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對預算作出部分改變;但追加支出必須有相應的收入來源進行彌補,調減收入必須有相應的壓縮支出措施。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例所稱的預算變更,市人民政府應編制預算變更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市本級預算收支增、減總額超過原批准預算收支總額百分之三的;
(二)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有關科目預算資金需要調減的;
(三)類級預算支出科目資金增、減超過年初本類預算百分之十的。
預算改變沒有達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市人民政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變更草案原則上應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提出。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上級返還、補助及國家政策調整、動用預備費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需編制預算變更草案,但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編制的預算變更草案,應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變更草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就預算變更草案,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有關預算變更初步審查的意見、建議。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變更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審查報告,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預算變更草案及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變更草案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預算變更草案的審查報告,並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變更草案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變更草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部門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提出審計工作報告,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的主要內容。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也可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委託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將審查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作出是否批准決算草案的決議。
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的重點是: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三)預備費使用情況;
(四)超收部分的收入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類級科目超收超支、減收減支的原因;
(六)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八)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算草案時,提出詢問、質詢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積極組織預算收入,嚴格管理預算支出,認真履行對市本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執行預算的監督職責。
市財政部門應嚴格控制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量執行,不得挪用,確需調劑使用的,應報經市財政部門批准。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草案時,一併報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並於當年六月至九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的情況,對部門、單位批覆的預算,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政府債務、社會保障基金等重點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情況匯報,並就可能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或委託專項審計,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可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或委託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將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機關或部門及個人的法律責任:
(一)不如實編報部門預算及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
(三)不在規定期限內報送部門預算、審計工作報告、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變更方案及相關資料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
(五)不向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供情況,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不協助進行調查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前條所列行為,可以根據情節作如下處理:
(一)作出撤銷預算變更的決定;
(二)作出監督意見書,責成有關機關或部門予以糾正或檢討;
(三)建議有關機關或部門追究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罷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應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
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關於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專項報告。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協助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十條 廈門市各區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