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是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有重慶市人大於2023年12月1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1月2日。

意見徵詢,草案,

意見徵詢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01日 重慶人大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一審,現將草案文本及說明發布,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4年1月2日前寄送至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法規二處,或者傳送郵件至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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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四章 土地轉用與徵收
第五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土地管理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堅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科學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依法履行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社保、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審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數位化治理)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位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加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等相關空間數據的歸集、套用,實行國土空間治理全域全要素全過程數位化,促進與相關部門的數據按需共享和高效協同,並依法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和使用服務。
第七條(檢舉控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負有查處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同,涉及用地空間布局的內容應當相應納入總體規劃、詳細規劃。
第九條(多規合一)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的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目錄清單以及管理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需調整目錄清單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目錄清單的統籌和指導。
第十條(綠色空間)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可以統籌城鎮開發邊界內外的城市園林綠地、山體、水系、林地、耕地、園地、草地、濕地等自然景觀資源,按照區位和需求合理規劃布局一定的生態、景觀、文教、休閒遊憩、應急避險等功能設施,構建有機融合、一體化的綠色空間。
綠色空間內建設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等手續。
第十一條(土地利用計畫)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應當充分保障國家和市級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民生項目、重大產業項目用地,合理安排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
第十二條(土地調查)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地籍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全部土地的地籍總調查,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地籍調查。地籍調查應當查清權屬、界址、面積等狀況,設定不動產單元,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籍資料庫,建立地籍調查成果更新機制。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 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達到保護目標。
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能源、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加強行業管理,按照職能職責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經營權人等土地權利人應當嚴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保護和利用耕地。
第十五條(耕地用途管制) 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六條(永久基本農田劃定) 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以鄉(鎮)為單位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結果進行審查,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禁止通過擅自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第十七條(永久基本農田的占用補劃)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按照法定程式修改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經依法批准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補劃,保證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十八條(耕地占補平衡) 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農村村民修建住宅,經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
第十九條(新增耕地) 市人民政府應當下達年度新增耕地開墾計畫,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新增耕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增耕地管護利用長效機制,確保新增耕地長期穩定利用。
第二十條(土地復墾)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復墾義務。占用耕地的,應當保障復墾後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並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或者按照規定開具銀行保函。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進行復墾。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或者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不再使用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墾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復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責令土地復墾義務人限期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未繳納的,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土地復墾費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復墾。
土地復墾費按照未達到土地復墾要求的面積以及本市相應的土地復墾費用標準計算。
第二十一條(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方案,依法對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安排,明確剝離區域、利用區域、存儲點設定。
非農業建設依法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的方案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並將相關費用列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
第二十二條(耕地保護激勵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嚴格控制新增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批准並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標準,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
種植、養殖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匯總情況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明確的農村道路,按照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未利用地開發)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為農用地。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可以通過出讓或者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實施綜合整治,整體推進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生態保護修復、鄉村風貌和歷史文脈保護,最佳化農村農業空間布局。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綜合整治中確需對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布局調整的,按照“總體穩定、最佳化微調”的原則,嚴格執行耕地年度內“進出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先補劃後調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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