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重慶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1994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1994-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3101
條例簡介,條例全文,

條例簡介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4-02
【生效日期】1994-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3年11月13日重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基本農田,穩定農業基礎,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適應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必須確保的經批准劃定的農田。
第四條
市、區(市)縣(市中區、大渡口區除外,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採取有效措施,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征(占)用基本農田,堅決制止荒廢、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會同農業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計畫、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基本農田。
第二章 基本農田的劃定
第六條
劃定基本農田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人口狀況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農業和非農業建設用地,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區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協調一致。
第七條
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一九九二年末實有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下達計畫,區(市)縣人民政府分解到鄉(鎮),落實到村、社。
第八條
劃定基本農田的範圍包括:
(一)絕大部分水(旱)田、梯土和較平整的旱地;
(二)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糧油和名特優農產品生產基地;
(三)農業科研、教學基地和良種繁育基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農田。
蔬菜基地作為基本農田予以保護,其具體規劃和管理按照《重慶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下列規劃用地不劃為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 新技術開發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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