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8月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初審意見報告,修改部分條款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項目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基本農田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劃定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區、縣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鄉、鎮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十條 本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國務院確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解下達。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自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一條 下列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畫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第十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區、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
第十四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負責其所有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承包者是該農田的保護人。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徵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八條 經國務院批准占用農田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 耕地開墾費由市和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上繳財政部門管理。
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用於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計畫,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
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
耕地開墾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
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準,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國有土地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二條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
(四)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興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鹽漬化,增施有機肥料,堅持秸桿還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物質,大力發展無公害生產,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狀況變化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在基本農田的營養分析、肥力測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上興建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徵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二)無權批准徵收、徵用、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複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標誌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將其他農業生產用地劃為保護區。保護區內其他農業生產用地的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多地少、耕地資源不足,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是事關社會主義建設全局的大事。近幾年來,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雖然做了大量工作,耕地銳減趨勢有所遏制,但是並未從根本上解決亂占濫用和浪費耕地問題。據統計部門統計資料表明, 1952年至1994年的42年間,我市耕地已由838.8萬畝降至641萬畝,共減少197.8萬畝,下降23.6%,而人口
卻由439.2萬人上升到890.5萬人,共增加451.3萬人,上升102.8%。由於人口劇增,耕地銳減,致使我市人均耕地由原來的1.91畝降至0.72畝,只有全國人均耕地1.3畝的一半多。造成人均耕地占有量不斷減少的原因。除了人口增長的因素以外,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各類建設大量占用耕地,二是農業結構調整大量占用耕地,三是土地法制觀念淡薄,浪費耕地。一方面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有相當數量的耕地被越權審批或者擅自占用,一些被圈占的耕地出現長期閒置、撂荒現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尤其是對必須確保的基本農田,還缺乏應有的特殊保護規定。要穩定農業,首先必須穩定耕地面積。耕地問題將成為長期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通過立法來保護我市有限的耕地資源,這對於貫徹土地基本國策,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二、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起草《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是:從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出發,切實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保護耕地;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妥善處理農業用地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既要穩定農田面積,又要保證人民生活和建設用地需要;建立法律約束機制,防止亂占濫用保護區內的耕地,對必須確保的基本農田制定特殊的保護措施。
(二)關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和劃定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是保護耕地的有效方法。為了保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區定界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對保護區規劃的編制、基本農田的類別和保護方式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劃定保護區的首要任務就是確定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這是編制保護區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需要協調眾多方面的關係。鑒於我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條例(草案)》沒有規定農田保護率的具體目標。
(三)關於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
為了使基本農田切實得到保護,同時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1.基本農田保護的目標責任制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應當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權責關係。
2.基本農田保護區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3.占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級基本農田超過500畝的,必須報國務院審批。
4.基本農田損失補償制度。規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占用者必須繳納耕地造地費,專門用於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項目,超過一年未動工興建而閒置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閒置費。
5.基本農田地力保養和環境保護制度。規定農田使用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合理施用肥料和農藥。
(四)關於執法主體
堅持土地的統一管理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保護耕地是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了保證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與許可權。土地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保護基本農田的數量。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農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是保護基本農田的質量。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除了涉及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外,還涉及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需要樹立全方位、跨部門的保護觀念。
(五)關於法律責任
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規,基本農田保護區是土地中的特殊區域。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法制的統一和有利於具體操作。同時,對《土地管理法》中沒有規定的新內容,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分別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的責任範圍和責任形式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初審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若干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員會於1999年7月19日召開第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提請審議修改《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部分條款修改議案(以下簡稱《修改議案》)、《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初審。在初審前,城建環保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起草《修改議案》的過程中,提前參與了有關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和論證;我委和法工委於7月13日參加了由寶坻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徵求該縣各有關部門對《修改議案》修改意見座談會,並於7月14日邀請了市委法制處、市政府法制室、市規劃土地局和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的同志共同座談,並研究提出了對《修改議案》的具體修改意見。現在,我受城建環保委員會的委託,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改《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城建環保委員會一致認為,首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已經突破了過去僅局限在政策主張的範疇,而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基本國策的地位。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已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土地的巨大需求。由於管理不嚴,致使土地亂占濫用、耕地銳減的狀況日趨嚴峻,保護耕地已刻不容緩。我市雖然近年來在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顯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區、縣的耕地開發復墾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任務艱巨;土地管理體制還需改革和加強;一些單位和個人法律意識淡漠,土地違法案件仍不斷發生等等,這些問題亟需通過進一步完善法制建設,提高全民保護耕地的意識,法律意識。江澤民同志多次強調保護耕地的重要意義,指出,保護耕地“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是“涉及我們中華民族的生存問題,涉及我們整個社會的穩定問題”。按照黨的十五大精神,從我市實際情況出發,及時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使其不斷地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市人大常委會1996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於保護我市的基本農田,特別是防止對耕地的亂占濫用,促進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制定時的依據已為國家明令廢止,其在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的編制、基本農田數量的確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審批、禁止破壞農田行為等方面,與新《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部分條款也不一致,為此,我市原《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部分條款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應當進行修改。
二、關於《修改議案》的可行性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改議案》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8月29日通過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1998年12月24日通過修訂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進行修改的。《修改議案》是總結我市多年來基本農田在規劃編制、數量、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審批、耕地開墾費等方面取得的經驗,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針對基本農田方面執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作出的修改,修改後的內容針對性強,有可操作性;對《修改議案》,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式,徵求了市計委、建委等27個行政管理及其他部門的意見,經協商意見一致。總之,從總體上看,《修改議案》是可行的。
三、關於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建議
1、《草案修改稿》第一條的“...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之後應加上“可持續”。國務院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第一條中寫的是“可持續發展”。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是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建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因此,應加上“可持續”。
2、《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建議修改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基本農田進行合理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的修改建議
根據我市一些區、縣實際工作中的管理作法和經驗,為落實《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規定,占用單位在辦理完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檔案後,占用單位還應當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墾出與所占用的耕地相當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的有關手續。建議在“...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之後加上“占用單位要與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墾耕地手續”。
4、《草案修改稿案)》第二十條的修改建議
該條沒有明確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之後該地的流向。建議在“...經國務院批准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之後加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5、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因為,國務院於1998年12月24日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已將國務院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的相同條款刪除了
6、《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刪除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按順序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
此外,我們認為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修改基本符合我市1998年立法工作會議的精神,在與各區、縣人大及有關部門同志們座談時普遍反映本條例文字簡煉,符合實際,加大了查處力度,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初審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內容,請一併審議。

修改部分條款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修改《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部分條款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部分條款的修改內容已於1999年6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修改現行《條例》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會1996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於保護我市的基本農田,特別是防止對耕地的亂占濫用,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該《條例》制定時的依據已為國家明令廢止,其在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的編制、基本農田數量的確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審批、耕地開墾費的名稱及法定計量單位的採用、禁止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的種類、行政處罰主體及罰款數額等方面的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8月29日修訂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1998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不一致,因此,需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此意見已為1998年11月16日召開的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所確認,並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度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
二、修改《條例》部分條款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
三、修改的原則和內容
對新《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予以具體落實,依據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按照中央強調的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必須十分嚴格的要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改變現行《條例》中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相銜接的做法;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中的作用;明確對各級人民政府劃定基本農田的數量、質量和區位的要求;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現行《條例》中的保護措施進行強化和完善;將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確定的有關內容進一步充實。
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基本農田概念的界定、數量指標的確定、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批程式、繳納耕地開墾費和閒置費的換算標準、禁止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種類、行政處罰的調整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改內容,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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