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制

基本農田保護制,中國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農田保護制
  • 類別:規章制度
產生背景,主要內容,

產生背景

中國人均耕地數量不及世界人均耕地數量的一半,質量總體水平低,後備資源不富裕。“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在20世紀80~9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中,耕地面積銳減導致土地資源的大量流失,既影響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也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甚至影響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發展。究其原因,除經濟建設正常占地、自然災害毀地外,亂占耕地、違法批地、浪費土地也是重要因素。鑒於保護耕地的重要性,國家決定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1993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1994年7月4日,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基本農田制度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1998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主要內容

劃定基本農田,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所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分為一級基本農田和二級基本農田,前者生產條件好、產量高;後者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稱基本農田保護區。
劃入保護區的耕地包括:
①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畫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③蔬菜生產基地。
④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⑤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區域內耕地的80%。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
①防止保護區內耕地減少。
主要措施:一是嚴格審批占地。對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必須按被占用耕地的級別、數量和法定審批許可權,分別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其中徵用基本農田的均由國務院審批。
二是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准占用保護區內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三是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導致耕地減少、損壞的活動和浪費耕地的行為。如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建窯、建墳、造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已辦占地審批手續卻閒置不用,撂荒等均在禁止之列。
②防止保護區內耕地地力下降,並培肥地力。
主要措施:一是科學施肥。提倡和鼓勵施用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並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二是地力分等定級。在保護區內普遍實行,並建立檔案,作為培肥地力的一項重要依據。承包地的承包權變更時要對地力進行等級評定。
三是對耕地地力、施肥效益、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與評價。
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處理等,也屬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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