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1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發布 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征地範圍內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被拆遷人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經濟補償。征地範圍內居住用房的拆遷,被拆遷人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安置住房。第十四條 住房安置採取購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進行。具體住房安置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人提前搬遷進渡的,由國土部門按照規定給予過渡...
《重慶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是2021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份通知,主要為了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類型 通知 發布機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重慶市徵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 (重府發〔1995〕171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第一條為做好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工作,根據《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徵用本市渝中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集體土地的青苗、附著物補償適用本...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三十八條 住房安置採用貨幣安置、統建優惠購房、劃地自建住房等方式,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 徵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多...
為切實解決征地拆遷戶的住房保障問題,根據《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永川區徵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永川府發〔2008〕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永川實際,經區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現將調整全區征地農轉非安置房建安造價、綜合造價以及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被征地民眾,有關區縣(自治縣)原則上可以利用征地拆遷周邊區域的公租房或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從市場上購買戶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進行安置(利用公租房進行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研究制定);對因政府原因造成超期過渡的未安置人員,原則上應採取住房貨幣化安置或政府購買商品住房作為...
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出讓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一條 國土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國土局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耕地閒置費的徵收管理按《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閒置未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人或占用土地者自願交回用地,申請協商退地的,經評估、確認其投入成本後可以掛賬,待該地塊處置後參照確認成本予以補償,該地塊的使用權及地上...
為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落實土地供後監管責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1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成本審計評估的通知》(渝府發〔2008〕122號)...
34.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辦法(50號令,1999年發布) 35.重慶市易製毒化學物品管理辦法(52號令,1999年發布) 36.重慶市土地管理辦法(53號令,1999年發布) 37.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54號令,1999年發布) 38.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55號令,1999年發布...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補償...
安置方式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簡單的將原由的陳舊條列進行簡單的重組增減,而是要在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的基礎上,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借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
重慶市大渡口區征地辦公室(掛重慶市大渡口區征地辦公室)是負責承擔征地中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內設有:綜合科、征地事務科、安置房建設管理科3個科(室). 現有編制13人。職能職責 (一)負責全區征地事務性工作。根據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市下達的用地計畫和土地審批情況,完成政府下達...
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定,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1997〕37號)等204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屆滿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四川省和原重慶市政府規章的適用決定》(渝府發〔1997...
大足縣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是一部關於住房安置方式的實施辦法。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55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和《大足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足府發...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
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原重府令第64號53重慶市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原重府令第65號54重慶市反暴利和價格欺詐暫行規定原重府令第66號55重慶市貫徹《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原重府令第67號56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原重府令第68號
麻某某與克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房屋拆遷糾紛上 訴案 第四章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4年7月29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13年12月7日)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2010年11月30...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3 補償範圍的確定 1 房屋拆遷補償範圍 2 往地補償範圍 3 特殊情形的房屋、土地補償範圍 4 拆遷中租賃權的法律保護 4 房屋拆遷評估 1 什麼是房屋拆遷評估 2 評估機構 3 評估方法及其評估價格的確定 4 對估價的質詢與異議 5 補償與安置 1 補償安置協定 2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3 征地補償標準 4 補償...
《巫山縣統一征地管理暫行辦法》是巫山縣施行的辦法。巫山縣統一征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維護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1] 發文字號 渝府辦發〔2013〕193號 [1] 渝府辦發〔2013〕193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精神,積極推進我市重點領域信息公開,經市...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適用或廢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規章的決定》,已經從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全文 重慶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重府令第22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所有權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
縣級人民政府有徵地決定權嗎?/28 超過兩年的征地批准檔案還能繼續執行嗎?/30 政府未發布征地公告而對土地採取填方培土等整理措施,村民們可怎樣應對?/31 征地補償安置未落實的,建設單位有權強行使用被征地嗎?/33 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未予安置可以光行強制拆遷嗎?/34 政府為加快征地拆遷進程,採取“株連式...
(一)《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申請表》;(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開發建設單位的項目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會同計畫、規劃、土地、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銀行,對所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及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