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13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預算、區縣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政府投資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本市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統籌平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市通過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等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項目調度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履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定政府投資項目。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撥付,依法對相關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經批准的專項規劃,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儲備名單,統籌編制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每年滾動編制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在匯總政府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基礎上統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國家安排部署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決策新增的項目,可以直接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
第十二條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環境準入等建設條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已經納入五年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或者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提出投資估算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初步設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進行核定,作出投資概算批覆。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應當同步辦理、並聯審核。
投資概算核定後,項目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不再進行項目預算評審。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核定投資概算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八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的具體規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國家對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和政府投資項目調度監管等。
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或者市級政府投資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定或者轉報,初步設計按照相關規定審批。
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國家對審批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市級給予區縣財政支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轉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給予區縣財政支持的範圍和補助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等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具體領域、範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等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
(二)發展改革部門統籌研究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畫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後,會同財政部門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
第二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對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項目建設計畫。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給予區縣財政支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照補助標準,細化落實建設任務,分解下達年度建設計畫。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擬訂調整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計畫執行的組織調度和評價,根據需要可以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督導推進,指導項目單位做好設計、征地拆遷、施工招標等開工準備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時間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接受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推進項目實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承擔項目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方案,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為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應當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代行項目單位職責。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建設管理代理制實施方案,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建設管理代理情況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和工程監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經濟社會效益,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覆蓋諮詢、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全過程的契約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家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七條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編制等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和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等。
鼓勵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委託第三方設計單位開展設計最佳化評審。探索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與投資控制結果掛鈎獎懲機制。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和法定結算程式開展資金結算,對具備條件的項目,財政資金應當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初步設計調整的,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三條  對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實施建設管理代理制的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接管並對項目設施進行管護,避免建管脫節。
第四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
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審批或者轉報資金申請報告等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中,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建立分級分類溝通機制,促進政府投資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三)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依法公開。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規定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建設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者財務決算手續;
(十)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二)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三)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四)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五)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五十八條  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購置房屋、大型裝備設備,進行裝飾裝修、大型維修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由政府負責償還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主權基金等法律、法規規定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國家和本市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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