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務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務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務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39號  
  • 發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規範政務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9)
為進一步改進政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進和保障經濟快速增長與社會全面發展,實現重慶新的振興,現就進一步規範政務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科學規範各類許可、審批、登記
(一)行政機關(含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含各類年檢、年審,下同)事宜,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不得擅自設定行政許可、審批、登記。已經廢止的行政許可、審批、登記,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執行。
行政機關辦理各類資格、資質等認證事宜,凡符合法定條件、手續齊備的,不得拒絕頒發;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不得強制進行領證前的培訓。
(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各類許可、審批、登記及各類資格、資質認證,一律不得作為工商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行政機關對各類資源權屬、拆遷安置、勞動爭議等糾紛,應及時依法裁決,不得藉故拖延、推諉。對拆遷安置中的產權爭議,一時難以協調處理的,可以按照先拆後訴的原則處理,不得藉故久調不決,影響開發建設進程。
(四)屬部門之間相互協作配合的管理事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由主管部門統一對外,不得要求辦事人分別辦理相關手續。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相互爭搶或推諉,應以先受理部門為主進行初步處理,再上報同級政府明確職責。
(五)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認證、裁決等事務,要簡化辦事程式,按照現代管理科學和廉政建設的要求,逐步推行“接件和辦件人分離制度”,由接件處室或接件人統一對外接件、對內催辦。
二、嚴格控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行政機關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國務院有權設定收費項目的部委規章及規定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其他檔案均無權設定收費項目。原有各類收費項目凡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均須重新按規定報批。從1999年元月起,未經合法審批的收費項目,一律停止收取。新設定收費項目,均須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經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依法須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或同意的,由市政府統一處理。今後在本市實施國務院及其計畫、財政部門新設定的收費項目,須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市財政、物價部門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示制度,結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和年度審驗,製作全市統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開列每一收費項目及其收費依據、收費單位、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通過新聞傳媒向社會公布,並在1999年7月1日前輸入“網際網路市政府站”內,供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查詢。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持合法收費依據向物價部門依法申領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許可證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等執行。執行收費的公務人員,必須主動出示合法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本人證件(執法證或工作證)。沒有合法收費依據、收費依據已經廢止或停止執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本人證件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收據,並逐步推行征費機關與收款單位分離制度。1999年內全市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必須按規定實施收繳分離。
收繳分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行政機關對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不得授權或委託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務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收費。
(五)行政機關不得以贊助、捐助、認購、定購、宣傳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收費或幫助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收費。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有償服務。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在企事業單位報銷任何應由本單位開支的費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不得以辦理快件、業務諮詢、勘驗評估等為名,變相收費。對國家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收取,對減、免、緩的收費項目,不得基於管理相對人不了解實情,以欺詐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其他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必須堅持“宣傳教育在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和“事罰相應、過罰相當”的原則,不得濫施處罰;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對重大處罰措施及較大數額的罰款,必須嚴格依法執行處罰聽證程式。
(三)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隨意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確因履行職責進行的檢查,不得增加企業負擔,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更不得以檢查為名,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非因緊急情況、涉嫌違法或上級機關統一安排,任何機關及個人不得隨意到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檢查。嚴禁行政執法人員私自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
(四)行政機關應嚴格加強罰沒收入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務使行政權力與經濟利益脫鉤。處以罰款,依法可當場收繳的,必須按規定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依法不能當場收繳的,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罰沒財物,必須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變賣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單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內部不得規定罰款指標。不得以創收為目的實施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嚴禁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詐勒索。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制度。對所有行政機關的業務支出,根據其支出範圍,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變相按比例返還罰款。
四、積極推行政務公開
(一)各級行政機關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務決策,應通過公開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對需由廣大市民知曉的重大政務信息,應通過新聞傳媒及時向社會發布。
(二)行政機關均應在1999年1月1日前設定公開電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電話諮詢、查詢和舉報服務。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均應在1999年1月1日前掛牌辦公,具體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亮證執法,並在執法活動中使用規範的執法用語,文明執法。
(四)行政機關要在1999年1月1日前完成本機關“辦事指南”的製作,準確地標明本機關辦公地點、主要職責、辦事程式、所需資料、辦事時限、收費標準、責任人員、聯繫電話等項內容,無償提供給前來諮詢、查詢和辦事的人員。
(五)行政機關應在1999年1月1日前將本機關“辦事指南”在適當地點予以公開,並輸入“網際網路市政府站”內,供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查詢,接受辦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在接待場所設定電腦終端,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也應採取其他方式,方便辦事人查詢。
五、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一)行政機關辦理行政管理事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要求。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屬本機關許可權範圍內辦理的事項,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提前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告知辦事人。凡辦事人所報資料符合辦事機關所提供的“辦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或逾時限辦理。
(二)行政機關應將辦事效率作為對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終考核。對外來投資企業的許可、審批、登記等事宜,在辦理終結時,應附送“辦事回執”,接受投資者對本機關辦事人員辦事效率的評議和監督。投資者可將“辦事回執”寄送辦事機關或同級政府招商引資機構。
(三)堅持並完善外商和港、澳、台、僑商投資企業的“一站式”辦公制度。逐步推行整個外來投資企業的“一站式”辦公制度,通過“一個視窗對外、一條龍服務、一個地點收費、一個中心投訴”,為投資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招商引資辦公室、市外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進一步最佳化口岸管理,按照國際慣例要求,配置客貨出入境檢查檢驗流程,對貨物檢查檢驗實施一條龍聯合辦公制度,創造方便快捷、文明禮貌的通關環境。
六、努力做好投資服務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設施建設,保證投資者建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基礎條件。對影響重點投資項目的基礎設施問題,有關行政機關須儘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決。
(二)加強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後續服務。對重點投資項目,由各級政府招商引資機構、外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
(三)採取有效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健全金融、勞務、會計、評估、諮詢、法律等各類中介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公正、高效、優質的服務。
(四)切實改進作風,提高服務水平,為外來投資者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學、生活娛樂等方面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解除投資者的後顧之憂。
七、強化監督制約措施
(一)違反本決定第一、三、四、五條規定的,按層級管轄原則,由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同級政府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監察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及分管領導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複議和請求賠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違法收取費用的,應當無條件退賠,無法退賠的,由財政或物價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設定收費項目的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同級政府依法予以撤銷。監察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及分管領導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三)違反本決定第六條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四)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會同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行政管理質量及辦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檢查評議並公開通報檢查評議結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典型事件,要組織公開聽證會議,及時予以處理。
(五)社會各界及廣大民眾,要敢於監督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廉潔自律,發現違反本決定的行為,可根據本決定規定的職責分工,以各種方式向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外來投資企業可統一向政府招商引資機構舉報或投訴。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部門應設立公開舉報電話,並通過新聞傳媒反覆公布,方便單位和個人舉報和投訴。各級政府招商引資機構應建立外商投訴中心和台商投訴協調中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統一受理外來投資者的各種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交辦、催辦和督查。
(六)鼓勵新聞輿論監督,支持對各級行政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的曝光。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督查機構和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實施新聞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監督查處結果發布制度,務使新聞監督落到實處。
八、水、電、氣、交通、通信等壟斷性行業,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辦法,公開發布施行。
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結合本區域、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確保本決定在本區域、本部門實施到位。市政府將按年度對貫徹本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的結果全市公開通報,對查出的問題,從嚴予以處理。
十、本決定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政府系統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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