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北部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北部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決定》在2005.08.09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北部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為最佳化北部新區的發展環境,促進北部新區的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北部新區行政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決定:
一、北部新區規劃開發面積136.6平方公里,包括渝北區人和街道、大竹林鎮、鴛鴦街道和禮嘉鎮的行政區域(其中含2001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的重慶出口加工區3平方公里區域),以及江北區寸灘港區(6平方公里)區域。
北部新區分設經開園和高新園。經開園包括渝北區鴛鴦街道、禮嘉鎮的行政區域;高新園包括渝北區人和街道、大竹林鎮的行政區域。
二、授權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北部新區(江北區寸灘港區除外)的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衛生防疫、食品藥品監督、徵兵等行政管理事項,仍由渝北區人民政府承擔。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北部新區設定分支機構,依法行使權利,並接受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依法將有關管理許可權下放給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
四、北部新區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宣傳、分園運作”的運行模式。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北部新區的總體規劃、政策協調、統計宣傳、督辦考評等工作,並按“分園運作”原則,對有關事項實施分園委託。即:委託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經開園的行政管理和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事務;委託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高新園的行政管理和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事務。委託事項在委託書中明確。
五、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受託人,依法在受委託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分別對經開園、高新園實施管理,並對委託人負責。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委託人,對受託人實施管理負有指導、協調、監督職責,並對委託事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機構和人員編制仍按照市編制管理機構的有關檔案執行。北部新區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經費按原定渠道和辦法處理。
七、本決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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