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

重慶市政府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會議研究,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市委二屆第99次常委會議審定,決定在重慶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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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發〔2005〕61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會議研究,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市委二屆第99次常委會議審定,決定在我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現就全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實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制為核心,以調整機構、精簡人員、整合現有行政執法隊伍為重點,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為手段,以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為目標,逐步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精簡、統一、規範、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建設一支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能力。
實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的原則;權責一致的原則;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範圍
(一)試點實行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即把制定規範性檔案和指導性檔案、規劃協調、行政指導、行政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以下統稱政策制定職能)與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徵收以及部分日常管理等職能(以下統稱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
(二)按照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的原則,在市級將路政、運政、港航、征費稽查、高速公路五個方面的交通監督處罰職能進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交通征費稽查職能納入綜合執法後,待國家進行燃油稅改革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交通征費稽查的職能、機構和人員進行相應劃轉。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九區”,含高新區、經開區和北部新區)範圍內的交通執法實行以市為主。主城九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將路政、運政、港航等三個方面的交通監督處罰職能進行整合,交由區縣(自治縣、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設定和職能配置
(一)組建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為市交委直屬的統一行使監督處罰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局級,領導職數2正3副;內設機構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控制在6個以內。具體機構設定、處級領導職數的核定,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程式報批。
(二)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下設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直屬支隊、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重慶市交通征費局,支隊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大隊。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重慶市公路局、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現有的行政執法機構予以撤銷,原行使的監督處罰職能交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直屬支隊承擔。重慶市高速公路行政執法總隊成建制劃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更名為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重慶市交通征費稽查局劃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其稽查執法職能交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直屬支隊承擔後,改設為重慶市交通征費局。
(三)主城九區的交通監督處罰職能劃歸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直屬支隊行使,主城九區現有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予以撤銷。主城九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設立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為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統一行使監督處罰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機構規格與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一致。
(四)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
1.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主要行使以下職能:負責全市交通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宣傳工作;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統籌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範圍的交通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考核、督查和行風建設工作;負責主城九區範圍內的交通行政執法;負責全市通車高速公路運政、路政、征稽的行政執法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除外);負責全市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和公路貨運附加費的稽查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和公路貨運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查處違反路政、運政、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及跨區縣(自治縣、市)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2.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主要行使以下職能:承擔轄區內除應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查處案件外的其他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全市範圍的交通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配合參與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指定管轄的跨區縣(自治縣、市)案件;接受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通過法定程式組建的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作為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他行政主體不得再行使上述範圍內的監督處罰職能;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
四、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一)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使用行政執法專項編制。核定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95名。原核定給重慶市交通征費稽查局的503名事業編制、重慶市高速公路行政執法總隊的500名事業編制由市編委收回,相應核減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事業編制16名、重慶市公路局事業編制108名、重慶市港航管理局事業編制55名。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行政執法專項編制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區縣(自治縣、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後,收回的行政編制由區縣(自治縣、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核銷的事業編制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二)全面清理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清退臨時人員和借調人員。按照公務員的標準和交通行政執法職業特點,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門的錄用考試,嚴格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用,並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執法資格培訓,培訓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後統一佩證上崗,按照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依法執法、文明執法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嚴格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處罰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制發的票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經費,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交委研究確定。
(四)建立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和公開辦事制度等,完善監督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五)建立並完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與交通其他具體管理機構之間的溝通反饋機制。健全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之間責權明確、配合緊密、反應迅速的聯繫機制。積極探索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效率。
五、組織實施
實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是對交通管理體制和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改革,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確保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平穩推進,取得實效。市交委、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顧全大局,明確任務,各盡其職,協同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組織實施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妥善分流人員,做到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抓緊推進,爭取年底前完成。先期已進行試點的區縣按本實施意見要求進行完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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