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7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行政機關整合執法資源實施執法聯動改革試點的決定》已經2006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行政機關整合執法資源實施執法聯動改革試點的決定
為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努力最佳化發展環境,結合本市市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執法聯動的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堅持突出重點、共享資源、互聯互動、高效行政的原則,通過整合執法信息和物資資源,推進綜合執法,實施聯合執法,規範協助執法,強化執法監督,著力解決市級行政機關之間執法職責交叉、互相推諉、效率不高、監管缺位的問題,形成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高效協同的執法聯動機制,減少重複執法,避免執法擾民,改善執法形象,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果,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為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執法聯動的範圍領域
(一)執法聯動的適用範圍
執法聯動的適用範圍主要限定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配合協助執法的執法事項;上級機關要求由多個行政機關集中開展專項整治的執法事項;共同處置突發事件涉及的執法事項;其他確需聯動的執法事項。
行政機關依職權單獨行使的行政執法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執法聯動的試點領域
公共安全監管領域執法聯動。主要包括煤礦生產安全、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
市場秩序監管領域執法聯動。主要包括食品藥品市場監管、產品質量監管、文化市場監管執法。
城市環境監管領域執法聯動。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管理、拆除城市規劃區違法建築物、環境污染防治監管執法。
三、執法聯動的實施方式
(一)推進綜合執法
綜合執法是指市政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決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的行政執法方式。
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繼續推進城市管理、文化市場、資源環境、農業管理、交通管理領域的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已經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綜合執法行政機關應當集中行使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效率不高、執法擾民等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加強執法配合協作。綜合執法行政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綜合執法聯席會議,研究政策法規、許可審批、執法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共同監管的對策和措施,共同建立執法配合協作的有關制度。
(二)實施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是指針對某一時期某一領域違法行為突出或某一執法事項需要多個行政機關統一行動的執法方式。納入改革試點的三大領域的執法檢查,能夠採取聯合執法方式的,不得多頭檢查,重複執法;各類執法年檢,能夠聯合進行的,不得分頭年檢,增加相對人負擔。
聯合執法啟動。啟動聯合執法的情形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決定或國務院相關部委聯合決定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市政府決定對違法行為突出的領域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在日常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定確需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執法的事項。
聯合執法方案。由牽頭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職責,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市政府的決定製定聯合執法方案,徵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後組織實施。
聯合執法方案應當包括執法依據、執法目標、執法範圍、具體領域、職責分工、實施步驟、聯合方式、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
牽頭行政機關職責。研究聯合執法的法律政策措施,制定聯合執法方案;負責組織召開聯合執法聯席會議;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了解配合行政機關執法情況;協調聯合執法行政機關之間不同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負責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市政府報告聯合執法開展情況。
配合行政機關職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聯合執法方案確定的職責進行執法活動,並確保執法任務的完成;在聯合執法過程中,應當服從牽頭行政機關的統一組織、協調、安排。
聯合執法義務。聯合執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聯合執法方案確定的事項,按時、合法、高效的完成各項執法任務。
執法任務明確完成期限的,配合行政機關應當於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執法任務的完成情況報送牽頭行政機關。
配合行政機關因法定事由不能完成執法任務的,應當及時向牽頭行政機關做出書面說明。
執法任務期限屆滿後,牽頭行政機關認為配合行政機關不能完成執法任務的法定事由不成立的,應當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處理。
聯合執法聯絡人。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牽頭行政機關和配合行政機關應當設立聯合執法總聯絡人和日常聯絡人。
總聯絡人由牽頭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擔任。負責本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全面聯繫工作。
日常聯絡人由配合行政機關執法機構負責人擔任。負責本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具體執法聯絡事宜,並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工作溝通和協調。
(三)規範協助執法
協助執法是指在日常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開展行政執法難以完成相關執法事項或達到預定的執法目的需要其他行政機關予以協助的執法方式。
協助執法啟動。啟動協助執法的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單獨執法難以達到目的的;行政機關單獨調查不能獲取案件材料的;行政機關單獨收集難以獲得執法信息的;其他需要執法協助的情形。
提請行政機關職責。選定需要協助的行政機關;通過書面方式明確協助的事項,情況特別時可以採取電話或口頭方式提請協助的事項;為協助行政機關提供相關執法信息;與協助行政機關就協助執法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提請市政府法制機構調處。
協助行政機關職責。按照提請行政機關的請求實施協助執法;指派執法人員協助提請行政機關的案件調查;及時提供提請行政機關所需的執法信息。
協助執法義務。行政機關之間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和協助執法需要,建立協助執法制度,明確協助責任。
提請行政機關應當向協助行政機關提出《協助執法函》,協助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協助執法復函》。
提請行政機關需要緊急協助執法事項,協助行政機關應當立即實施協助執法。提請行政機關的非緊急協助執法事項,協助行政機關應當在回復同意協助之日起開始協助執法。
協助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協助執法。協助行政機關因法定事由不能協助執法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請行政機關。
四、執法聯動的保障措施
(一)整合現有執法信息和物質資源
執法網路信息共享。執法網路信息主要指《重慶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執法信息。
行政機關政務公眾信息網應當發揮匯總和提供執法信息資源的作用,建立執法信息交流網路平台,提供執法信息資源目錄或數據同步接口,方便各行政機關查詢或下載。
執法網路信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政務公眾信息網上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執法信息除外。
執法檔案信息共享。執法檔案信息主要指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文書檔案信息;執法動態信息;執法監控信息;執法統計信息;執法預警信息等執法檔案資料。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執法檔案信息上傳至區域網路的交流查詢系統上,需要查詢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相關的行政機關發出查詢請求,相關行政機關接到查詢請求並認證後,應當在接到查詢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查詢服務;特別緊急的事項要立即提供查詢服務。
對利用網路(區域網路和外網)不能查詢的執法信息以及涉密的執法信息,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固定的執法檔案信息查詢制度,並按照制度規定查詢所需的執法檔案資料。
除法定事由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保守秘密為由拒絕其他行政機關查詢所需的執法檔案資料,並不得收取費用。
各級行政機關有義務保守執法檔案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涉密的執法擋案信息。泄露涉密的執法擋案信息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執法案源信息共享。執法案源信息主要指投訴、舉報信息;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中涉及的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和線索。
建立以市政府市長公開電話(市長電子信箱)為中心,各行政機關公開投訴電話(投訴電子信箱)為基礎的投訴信息聯動機制,實行投訴信息互通聯動。
建立市長公開電話(市長電子信箱)自動交接系統,將行政機關公開投訴電話(投訴電子信箱)納入自動交接系統,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實現投訴電話(電子信箱)電腦語音自動轉接、交辦和回復。
對投訴、舉報的信息或行政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查獲的其他案源信息不能通過信息網路聯動的,按照本決定規定的首接負責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處理。
管理相對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相對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相對人的基本信息;管理相對人的良好信用記錄;管理相對人的不良信用記錄。
行政機關要建立管理相對人信用信息庫,並依法公開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情況,方便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查詢。
行政機關對管理相對人的信用行為作出評價考核或等級管理的,其結果可以作為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檢查實施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參考。
執法視頻影像資源共享。行政機關在執法聯動過程中因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共用視頻影像設備,共用時獲取的視頻影像資料各行政機關應當共享。行政機關因執法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調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取得的視頻影像資料,取得視頻影像資料的行政機關應當如實提供。
執法專用通信設備共享。行政機關在執法聯動過程中,可以共享因執法所需建立的專用有線或無線通訊設備。遇到緊急、特殊的執法事項,行政機關可以借用其他行政機關的專用通訊設備。
檢驗檢測檢疫資源共享。行政機關在執法聯動過程中,能夠當場使用檢驗檢測檢疫設備的,可以共同使用或相互借用。需要其他行政機關或其所屬檢驗檢測檢疫機構進行專門技術鑑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其依法作出鑑定結論,鑑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完善執法聯動制度
健全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一安排部署執法聯動的事項、方法、步驟,落實執法責任,協調執法爭議,研究執法措施,組織執法力量,統一執法行動,通報和交流執法工作情況。
每次聯席會議的參會行政機關,根據執法聯動實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別由綜合執法機關、牽頭行政機關、提請行政機關(統稱組織會議的行政機關)確定,必要時,可以將聯席會議的參會行政機關擴大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聯席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由組織會議的行政機關擬定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內容、準備事項及其他要求的會議通知送參加聯席會議行政機關,參會行政機關應於聯席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回執送組織會議的行政機關。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會議議定的執法任務以及完成期限、進度要求、執法措施等事項,經與會行政機關同意印發各有關聯席會議行政機關執行,同時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健全行政違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對無管轄權的案件要在2個工作日內以移送案件函的形式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受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接受。
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接受案件後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民眾反映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機關依法督辦並查處。
行政機關的案件移送可以採用電子檔案、郵寄方式進行移送。
採用電子檔案的方式進行網上案件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以電子檔案方式實施執法案件移送的簽章行為,適用《電子簽名法》。
行政機關與刑事機關的案件移送適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健全案件首接負責制度。接受案件的行政機關是案件辦理的首接負責機關。
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立即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過電話或書面方式告訴移送行政機關。
對案件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時間或壓案不送。
健全執法情況通報制度。行政機關在執法聯動過程中應當互相定期通報執法情況。
在聯合執法過程中,配合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聯合執法方案的要求向牽頭行政機關書面通報執法情況;牽頭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向配合行政機關書面通報聯合執法情況。
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協助行政機關應當向提請行政機關書面通報協助執法情況;提請行政機關應當向協助機關書面通報與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結果。
健全執法爭議調處制度。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中發生的爭議,先由行政機關互相協商或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報市政府依法決定。
(三)強化執法聯動監督
加強執法聯動工作的指導監督。市政府法制機構、市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執法聯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予以解決。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評選的重要內容。
嚴格執法聯動中的過錯責任追究。在執法聯動過程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執法任務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監察機關按照《重慶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過錯責任。
五、市政府辦公廳、市信息產業局要對全市行政執法網路信息系統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整合、統一監管,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執法資源共享提供技術保障。
六、本決定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執法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
七、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執法聯動按照本決定執行。
八、各區縣(自治縣、市)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市)行政機關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執法聯動參照本決定執行。
九、其他行政執法領域需要執法聯動的依照本決定執行。
十、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