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行政執法,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結合重慶市實際,就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作如下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的決定
- 地區:重慶市
- 類型:決定
- 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1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1 號,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1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行政執法,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創新和規範行政執法作如下決定:
一、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執法理念
(一)樹立“人本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體現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把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特別注重保護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維護和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
(二)樹立“公正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職業、不同所有制的當事人,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法律目的,體現公平、正義,不受當事人職務、關係、態度的干擾。通過公正執法,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社會秩序和諧穩定。
(三)樹立“科學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注重科學合理,發揮執法的引導、規範、協調和保障功能,通過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樹立“嚴格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既要注重實體合法,又要特別注重程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亂作為,又要特別注意防止行政不作為。
(五)樹立“責任執法”理念。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職責;行政執法違法或者不當,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
二、體現權責統一,改革執法體制
(一)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效率不高的問題。深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全面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二)科學配置行政執法職能。依法劃分和規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切實解決職能交叉、權責不明的問題。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構、核定行政執法人員編制,實現行政執法機構、職能和編制的法定化。
(三)全額保障行政執法經費。全面推行行政執法所需正常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體制。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實現行政執法權力與責任掛鈎、與利益脫鉤。嚴禁通過罰款、收費創收。
(四)合理下放行政執法許可權。對與人民民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聯繫的市場監管、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應通過授權或委託方式,使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到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執法機關;市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側重政策研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和重大違法案件查處。
(五)分類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本機關各類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並根據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注重程式規範,完善執法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對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聽證、行政複議的行政執法人員實行資格培訓和管理;沒有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定期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各類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定期清理、公告、審驗各類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及執法證件。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依據公開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定期對執法活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示。
必須定期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立即停止執行並及時公示廢止。
各級行政機關對由其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每屆政府任期內應不少於一次。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要推行立案、調查、裁決、執行四個基本環節“相互分開、相互監督”制度。
(四)建立健全行政違法線索和案件移送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行政違法線索或立案查辦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對無管轄權的案件要用書面移送案件函,將線索和案件材料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函告移送機關。
(五)建立健全實施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在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一年後,向本級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六)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本標準制度。市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當時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正確運用和行使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檔案,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按照基本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迴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不主動迴避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決定其迴避。
(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在調查取證或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可以拒絕調查或檢查。
(九)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事實和理由,並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執法機關要採用電話、書面、走訪等方式再次告知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文書使用規範制度。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作為執法依據,不得以其他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逐步減少填髮式文書的使用,推行製作式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格式規範、內容嚴謹、富於說理性,並應在文書中對當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辯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出答覆和說明。
四、著眼行政效能,健全執法機制
(一)規範完善聯席會議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或者專項整治的工作需要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統一安排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溝通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送執法機關執行,各執法機關要定期報送聯合執法情況。
(二)規範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市場、文化市場、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領域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的,應集中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牽頭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關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諉。
(三)規範完善聯動執法機制。市級執法主管機關與區縣(自治縣、市)執法機關要建立上下聯動執法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中的層級聯動。上下聯動執法應依法界定雙方權責,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四)規範完善互動執法機制。同層級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建立互動執法制度,確保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執法機關承擔協助(協管)義務時能得到及時、有效配合。
執法機關提出協助調查、採取強制措施等協助(協管)要求,只要手續完備、程式合法,協作機關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規範完善資源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公開各自的信息、技術和資源,提供查詢方便,對其他機關請求查詢有關信息、資料、數據的,被請求的機關應及時、無償提供。
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時、靈敏的信息溝通,把握違法行為動態,防止違法當事人利用地域、時間差異,流動作案。
應當確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渠道,採用簽訂合作協定、設立聯絡員等方式,建立聯絡網,互相提供執法工作情況。
(六)規範完善執法調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應當首先由行政執法機關互相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則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裁決。
五、注重人權保障,改善執法方式
(一)堅持教育優先過罰相當。行政執法應體現教育優先,不得以罰代教,對違法程度顯著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當事人,應當以教育為主,不予行政處罰。
對殘疾人、下崗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民等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程度與危害後果顯著輕微並能及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處罰,原則上不予罰款或沒收財物。
確需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應當體現過罰相當,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加重處罰。
(二)保護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必須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認真作好記錄並進行覆核。
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構要設立陳述室、聽證室等陳述和申辯場所,為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供方便。
(三)保障當事人的聽證權利。對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的聽證權利,並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聽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進行聽證。
(四)搞好行政執法案件回訪。在作出行政許可、處罰決定後,要採取恰當方式對當事人的行政許可、處罰履行情況進行回訪,特別是要認真對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和困難,能解決的幫助解決,暫時不能解決或條件不具備、無法解決的做好解釋工作。
(五)注重聽取利害關係人或受害人意見。實施行政許可的,要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在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後,要聽取利害關係人或受害人的意見,主要是聽取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意見。
(六)維護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注重保護違法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要將違法當事人與其親屬區別對待,特別要保護其老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用管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要強化信用教育,培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良好品性。對於信用評價好的,強化自律管理,減少執法檢查次數;對於信用評價差的,列為重點教育對象,採取座談會、結對幫教等方式,促使其誠信守紀、自覺守法。
(八)切實提供行政執法相關服務。各執法機關要根據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執法服務規範,發放執法服務卡,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執法中的服務範圍、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聯繫電話等內容。
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的機關,要實施“一個視窗對外”制度,制定辦事指南或建立電子觸控螢幕,方便民眾查詢。
(九)加大重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民眾人格尊嚴、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對有主觀故意且違法程度與危害後果嚴重的,或者違法情節惡劣的,要從重處罰。
(十)規範行政執法用語、著裝與標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文明用語,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執法著裝的規定,正確使用行政執法標誌、裝備,做到文明執法、禮儀執法。
六、突出責任追究,強化監督制約
(一)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和本決定的要求,制定和實施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各項責任制度;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二)嚴格實行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和案件評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立卷歸檔,執法案卷的製作、裝訂和歸檔應當規範有序。
執法案件應當做到主體合格、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法得當。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對執法案卷的立卷歸檔和案件質量情況進行評查,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對其進行抽查。
(三)切實強化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行政違法案件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於違法行政的執法人員必須進行過錯追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實行問責;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由政府法制機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並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將其調離執法崗位;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四)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必須聽取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全面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各級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必須重事實、重證據、重程式,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要不斷探索高效、便民、公正、及時處理行政爭議的機制。
(六)大力推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參加行政複議案件公開審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要以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行政複議參加人的身份出庭參加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案件公開審理,帶頭促進依法行政。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負責人在本行政機關被訴或被申請複議時,每年出庭應訴或參加行政複議案件公開審理應不少於一次。
(七)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發現行政執法違法行為,可根據本決定向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舉報和投訴。
鼓勵支持新聞媒體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違法行為的曝光。各級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查處結果發布制度。
七、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完成本行政執法系統的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的“五項清理”工作,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向社會公示。
八、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結合本區域、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人民政府將按年度對貫徹本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九、本決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授權和受託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權,依照法定程式實施的各類具體行政行為。
十、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