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實施時間是 2013年8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 性質:通知
  • 適用: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
  • 實施時間:    2013年8月27日
渝府發〔2013〕6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
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已經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執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現就規範涉企行政執法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構)從事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行政執法機構涉企行政審批應當精簡審批環節、最佳化審批流程,完善行政審批一次性書面告知制度。不得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以備案等方式變相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擅自增設現場核查、前置審查等環節。
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編制本單位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明確執法主體、許可權和程式,並及時更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應當在行政執法機構的辦公場所公示,並統一在同級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規範行政執法活動。
四、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提高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年度或者季度涉企執法檢查計畫。執法檢查計畫應當明確檢查的依據、內容、對象、次數和時間安排等內容。
五、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檢查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完整記錄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對象、內容、結果等事項。檢查完畢後,應當將執法檢查記錄入卷歸檔。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抽查行政執法檢查記錄。
六、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因查辦案件需要外,行政執法機構已經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的,其他行政執法機構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對同一企業同一行為實施共同監管的,牽頭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採取聯合執法、協助執法等方式,統一安排執法工作。市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區縣(自治縣)行政執法機構建立層級聯動執法制度,協調涉企執法計畫,避免重複執法。
七、行政執法機構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
八、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企業實施抽樣檢驗的,在滿足抽樣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少抽取樣品,並按照成本價購買,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的,應當事後向市級行政執法機構備案。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在提請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由其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全面審查。對重大涉企行政處罰或對社會具有普遍影響的案件,應當建立重大案件回訪制度,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十、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逐步實行說理式執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證據認定、裁量權行使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增強當場執法的說理工作。
十一、凡是國家部委尚未制定統一格式涉企執法文書的,市級行政執法機構要制定本系統統一使用的執法文書格式文本,並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除當場不作出處理決定會影響行政執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儘可能使用列印式文書。
十二、行政執法機構嚴禁向企業進行攤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企業捐贈、集資、贊助,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加入收費性質的學會、協會,訂閱報刊、刊登廣告等。
十三、行政執法機構對企業收費應當領取收費許可證,按照設立的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四、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涉企行政處罰案件目錄製度,梳理匯總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並於每年12月底前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每年至少應當對本地區、本系統的涉企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一次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整改建議。
十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機構涉企行政執法企業評價機制,由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每年12月前對涉企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標考核。
十六、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大對涉企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積極受理投訴舉報,依法糾正違法行為,嚴格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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