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機關下發的〔2001〕107號檔案對重慶市商品房價格的計算方法重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渝府發 〔2001〕 10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商品房價格計算方法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銷售商品房,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品房是指具有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建設並銷售的各類房屋,包括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以下統稱經濟適用房)。
第四條 商品房價格管理的原則:按照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商品房價格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對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商品房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房價格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商品房價格的作價原則,管理和監督檢查全市商品房價格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依據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價格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構成。
第七條 以下成本因素計入商品房價格:
第八條 不得計入商品住房價格成本的費用:
第九條 利潤:經濟適用房按照本《規定》第七條(一)至(四)項費用之和的3%以內計算;其它商品房由開發、經營企業根據市場平均利潤和市場行情自行確定。
第十條 稅金:按國家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應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如購房者要求,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也可按建築面積或套(使用面積)計價銷售。不論以何種面積或方式計價銷售,其列入計價的公攤部位和面積應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予以明確。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售價=建築總造價÷∑(套內建築面積)建築總造價=成本+利潤+稅金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在商品房竣工並經綜合驗收後,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應向有權測定商品房面積的單位申請核定商品房銷售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和陽台建築面積。若核定的套內建築面積與銷售時計算的套內建築面積差異值在±6%以內(含3%),雙方按購房契約約定的單價計算,多退少補;差異值超過±3%以上,購房者有權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不得強行要求購房者只能多退少補,或只能退回所購商品房(本《規定》發布前已簽訂購房協定的,按原協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商品房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標價的內容包括:
第十四條 代收費是指在商品房價格之外應由購房者自己交納的費用。包括:
第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允許列為代收費項目收取: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房銷(預)售價格應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在經濟適用房銷(預)售前應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經濟適用房價格成本資料,經物價、建委、國土房管部門會同審查後,方可銷售。
第十七條 其他商品房的銷(預)售價格由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依據本《規定》自行確定,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被抽查的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了解的情況用於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和市財政部門定期公布向開發建設項目收費的項目目錄。經公布的收費項目可以計入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凡未經公布的收費項目,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抵制並拒絕繳納。
第二十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銷售價格的市場監測,並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屬於違反建設、規劃、國土、房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至八條關於商品房價格構成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