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1〕41號
檔案發布,目的意義,適用對象,信息徵集,異議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檔案發布

渝辦發〔2011〕4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管理辦法

目的意義

為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規範企業信用徵集和公開活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企業信用信息,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重慶市企業信用制度,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慶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重慶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重慶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營利性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以及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分為企業身份信息、企業優良信譽信息、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和企業警示信息。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公開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由分管副秘書長擔任組長的重慶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成員由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重慶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企業信用辦),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
市企業信用辦負責全市企業信用體系的規劃、建設,管理重慶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以下簡稱聯合徵信系統),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徵集和公開企業信用信息,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服務。
第六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是指按照相關檔案規定,應當向市企業信用辦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國家機關和單位。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向市企業信用辦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 重慶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小組須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和研究解決聯合徵信系統的建設、管理以及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和公開中的重大問題。

信息徵集

第八條 市企業信用辦徵集本市企業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政府機關、司法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
(二)本市行業組織、公用事業單位在開展活動中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市政府授權徵集的其他企業信用信息。
第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按照事先確定的數據指標項,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市企業信用辦提供企業信用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信息提供單位應每月定期向市企業信用辦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特殊情況急需記錄或更新的,應當即時提交或更新。
第十條 徵集內容:
(一)企業身份信息。行政許可的主體資格確認、經營資質認證及退出市場方面的信息。信息內容應為各成員單位掌握的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優良信譽信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經營過程中獲得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同級職能部門、有關機構褒揚、評比、認證等方面的優良信息。
(三)企業不良行為信息。企業因違法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因違約、侵權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以及拖(逃)欠費、稅、貸及員工工資等不良行為信息,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相關的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企業警示信息。企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需要鎖定監管或向公眾提供警示的信息(包括企業身份信息中的各種警示信息,如許可證到期信息等;不良行為信息中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以及各種涉案未果信息等)。
第十一條 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數據指標項製作。如業務工作發生變化,原指標項不能適應現有業務工作需要的,可修改指標項,但調整後的指標項必須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固定。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發現提供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時,應及時修改並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企業信用辦報送修改後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市企業信用辦應當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維護、管理和更新,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導入聯合徵信系統。進入聯合徵信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必須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篡改、虛構和有選擇性地歸集或存儲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四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企業信用辦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企業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
企業身份信息應當由市企業信用辦通過重慶企業信用網或其他方式予以主動公開。
企業優良信譽信息原則上由市企業信用辦通過重慶企業信用網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主動公開。如企業信用信息主體提出要求,相關企業優良信譽信息也可以實行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
除應主動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外,企業不良行為信息、企業警示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要求,向市企業信用辦提出查詢申請,獲取相關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市企業信用辦應通過企業聯合徵信系統向社會公眾免費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可通過企業聯合徵信系統共享企業的基礎信息、優良信譽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警示信息,但不得將通過企業聯合徵信系統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本單位收集的信息、企業基礎身份信息除外)予以公開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提出信息共享需求時,市企業信用辦應向其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息提供單位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得將通過企業聯合徵信系統獲得的企業信用信息(企業基礎身份信息除外)予以公開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明確規定了有效期限的企業信用信息,從其規定以外,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企業身份信息,有效期限為即時(即公開最新的即時信息);
(二)企業優良信譽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公開近3年的信息);
(三)企業警示信息,有效期限為1年(即公開近1年的信息)。
以上規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後,系統自動解除發布並轉為永久保存信息。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市企業信用辦公開的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向市企業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據。
第二十二條 收到當事人的異議申請後,市企業信用辦可暫停公開該異議信息,並在接到異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接到市企業信用辦要求核實信息的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企業信用辦作出書面答覆。市企業信用辦在收到該書面答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正,並告知當事人。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社會信用辦應當定期對市企業信用辦和信息提供單位的下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信用信息徵集、公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異議信息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企業信用辦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並報市社會信用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企業信用辦應在每年3月底將上年度的工作情況報市社會信用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市企業信用辦的信用信息徵集和公開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市社會信用辦投訴。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或者錯誤信息;
(二)提供和公布非本單位收集、儲存、管理、統計和分析生成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使用經市企業信用辦整合後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營利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企業信用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或者擅自更改企業信用信息;
(二)未在規定時限整合、更新或者更正企業信用信息;
(三)違反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規定;
(四)使用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營利活動;
(五)濫用職權或者失職、瀆職;
(六)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應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的市社會信用辦是指重慶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企業信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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