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編號:渝辦發〔2012〕325號
  • 時間:2012年12月14日
  • 地點:重慶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渝辦發〔2012〕32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14日
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
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根據《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渝府發〔2011〕29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投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進行的機電設備等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在市工程招標投標“一委一辦一中心”監管體制下,按照“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職能不變,依法監管;統一規則,規範運作”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是隸屬於市國資委的事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的分中心,主要職能是:
(一)負責為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為監督部門進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監管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開標評標、現場管理、應急處理等相關交易管理制度、辦法,並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監管辦)審查;
(三)負責場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交易登記、發布交易信息、安排專家抽取、記錄交易過程、管理場內秩序、保存交易檔案、統計交易數據;
(四)協助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招標投標投訴、舉報和對評標專家的考核管理;
(五)負責交易系統、設施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管理和運行;
(六)協助建立企業誠信體系;
(七)設立投標保證金交納專用賬戶,管理投標保證金;
(八)完成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監管委)及市監管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市級監督項目和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監督項目的下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應當進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設項目中除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以外的機電設備、材料;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搬遷、更新、技術改造所需的貨物;
(三)中央監管的按國家規定需進入地方交易的機電設備;
(四)需國際招標採購的機電設備;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區縣(自治縣)監管的項目,需要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的機電設備應當進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所列項目從交易登記至中標結果公示應當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進行。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如實記載從交易登記至中標結果公示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進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的市級監督項目按《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分工原則,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監督;
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由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負責監督;
區縣(自治縣)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由區縣(自治縣)負責監督。
第八條 招標活動開始前,招標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項目監督部門申請辦理招標備案。由相應的監督部門出具招標備案手續。同一項目有多個監督部門的,備案所需資料應同時報送各監督部門審查或備案。
第九條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公告按規定程式經市發展改革委簽發後在指定媒體發布,並同時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網站發布;需在其他媒體發布的,內容應當相同。國際招標項目招標公告還應在商務部指定的網站上發布。
邀請招標項目,投標邀請書應經監督部門審定後發出。
第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持招標備案手續和經審查備案的招標檔案(採用資格預審的,還應提供資格預審檔案)到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登記。
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及時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調整的,經監督部門同意後,由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檔案。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檔案,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檔案。
第十二條 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設立網上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補遺檔案等招標資料由投標人從網上自主下載。其中,經保密部門認定的涉密資料或圖紙,以及國家有關部委認定的專利性、自主創新型的資料或圖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相關規定發售,並做好保密工作。
邀請招標項目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項目的招標檔案、圖紙等可不上網發布,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售。
第十三條 境內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投標人從其基本賬戶匯至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設立的專用賬戶,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實行兩階段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第二階段提交。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招標人的評標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1/3,其餘成員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確定。
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設立抽取終端。設立評標專家庫的國家有關部委對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要求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將抽取終端設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
評標專家原則上於評標當天抽取產生,特殊情況須提前抽取的,應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
在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的評標專家不能滿足要求的,經監督部門同意,可在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或國家部委設立的評標專家庫抽取,特殊情況可直接確定評標專家。招標人應將項目監督部門表示同意的書面意見送市監管辦備案。在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外確定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負責通知並承擔保密責任。
國際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應按照國際招標相關規定組建。評標專家由招標人負責通知並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監督人員應當到場監督。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工作或評標工作由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獨立完成,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員根據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要求,須進入評標室進行項目介紹、分發檔案、評分匯總等評標服務工作的,應經監督人員同意。監督人員認為評標現場有異常情況的,應立即進入評標室處理。
第十七條 評標結束後3日內,招標人應將評標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定媒體和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國際招標項目還應在商務部指定的專門招標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抄送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同時書面通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向除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應於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在法定時間內和中標人簽定契約,並同時書面通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應於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孳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退還投標人。境內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孳息須退回至投標人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提供交易過程記錄。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日內,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項目監督部門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招標人辦理建設管理手續時應出示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記錄書,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監管辦負責審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交易流程、收費管理辦法、場內管理辦法和與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交易有關的規定;監督和考核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與交易有關的業務工作;向市監管委報送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監察局在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設立電子監察系統,對交易過程實施電子監察,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察;市工商局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運用企業信用信息提供服務,並對運用情況進行監督;市物價局負責對交易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核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的交易服務費應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與招標投標交易有關的事項。收支情況應定期向市監管辦報告。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關行政部門應責令糾正,並不得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屬紀檢監察對象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機電設備國際招標項目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項目應當進入市機電設備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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