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2004年6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4〕26號批轉《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和原則;試點的基本內容;試點的範圍;機構設定;職能調整與配置;撤併相關機構,調整行政執法人員和編制;檢驗、檢測、檢疫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效力;行政執法機構的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組織實施11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4〕26號
  • 印發時間:2004年6月25日
通知,方案,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陝政發〔2004〕2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實施工作。
開展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改革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寶雞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取得實效。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編辦及省政府法制辦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試點的指導、協調工作,省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和配合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5日

方案

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方案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迫切需要,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從體制上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執法擾民問題,從 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發生,推進政治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 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 )精神,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寶雞市實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 通知》(陝政辦發〔2003〕29號)的要求,寶雞市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 的基礎上,開展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試點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 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方針,按照“精簡、統一 、效能”及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原則,改革現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體制,轉變政府職能;清理整頓現有執法隊伍,整合機構,調整職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切實解決多頭、多層執法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適應的統一、規範、高效的 行政執法體制,建設一支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為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試點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個相對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能和管理方式,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實行綜合 行政執法。
(二)權責一致。合理劃分政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的職責許可權,理順各方面關係,做到職、責、權相統一。
(三)精簡、統一、效能。調整歸併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能,建立統一、協調、高效運轉 的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能充分體現現行行政執法體制特點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最佳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四)立足市情,適度前瞻。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以市情為基礎,既要積極穩妥,又要在 體制和機制上有所創新和突破。
二、試點的基本內容
(一)實行“兩個相對分開”。
1、改變政府部門既管決策審批又管監督處罰的體制,將制定政策、行政許可、行政確認 、行政獎勵、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指導以及相應的一般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能 ,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以及相應的特定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相對分開。
2、改變行政執法機構既管處罰又管檢驗的體制,將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 開。
(二)實行“兩個相對集中”。
1、採取同類項歸併的辦法,將若干政府部門和下屬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 能進行剝離,相對集中於一個行政執法機構;將檢測、檢驗、檢疫機構承擔的監督處罰職能 逐步剝離出來,交給綜合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2、對業務單一、工作任務不飽滿的行政機構,逐步可將其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行政 管理職能相對集中於一個部門。
(三)實行“兩個相對調整”。
實行“兩個相對分開”和“兩個相對集中”,要對政府相關部門、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 業單位(包括受委託、受權執法的事業單位)的機構(含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進行 必要調整。對現有行政執法機構該撤銷的撤銷,能合併的合併。將政府部門和下屬事業單位行使的監督處罰職能剝離轉移後,對人員、編製作相應調整,該增的增,應減的減,需轉移 的隨職能一併轉移到新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四)調整職能,理順關係。
通過對行政執法職能調整,理順其他政府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關係,理順綜合行政 執法部門與原行使相關監督處罰職能的政府部門的關係,理順市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關係。
(五)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要改變多頭、多層執法的狀況,對現有執法機構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適當進行歸併,選擇以市管理為主的模式,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
(六)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監督與制約機制。嚴格實行行政 執法責任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公開辦事制度。
三、試點的範圍
本著先易後難、積極穩妥、整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先在城市管理 領域進行綜合執法試點。
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礎上,將市區房產管理、市區交通運政管理等方面的執法 工作,納入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範圍。
四、機構設定 撤銷“寶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將“寶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改為“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外掛“寶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成部門,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下設直屬綜合執法隊、金台綜合執法隊、 渭濱綜合執法隊、陳倉綜合執法隊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隊,其中直屬綜合執法隊為副縣級,金台、渭濱、陳倉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隊為正科級。各隊設隊長1名,副隊長2 名。直屬綜合執法隊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直接領導;金台、渭濱、陳倉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隊實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區政府、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雙重領導,以市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各隊統一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原設立的公安特勤分隊,其名稱、隸屬關係、管理體制等維持不變。
五、職能調整與配置
(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職能調整。
保留原定7個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能。
將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由市城建局調整到市城市管 理綜合執法局。
將市、區城市規劃、建築市場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由市規劃建設管理局 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市、區綠化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由市城建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 法局。
將市、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由市城建局調整到市城市管 理綜合執法局。
將環境保護方面在市區內對於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 法職能,以及對製造影響周圍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由市 環保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門店和市場除外)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強制執行職能,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除外)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能 ,由市公安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陳倉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包括行政處罰、監督檢查,下同),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陳倉區環境保護方面在區內對於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以及對製造影響周圍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的行政執法職能,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陳倉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門店和市場除外)的行政執法職能,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陳倉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除外)行為的行政執法職能,調整 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市、區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職能,分別從市 房管局和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 綜合執法局。
將市、區交通運政管理方面對營運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職能,從市交通局和陳倉區政 府、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交通部門調整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城市門前‘三包’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交由各區承擔。
(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職能配置。
經過調整,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執法職能是:
1、行使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行使市、區規劃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3、行使市、區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市、區內對於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 和煙塵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製造影響周圍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6、行使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門店和市場除外 )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7、行使市、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 除外)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8、行使市、區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9、行使市、區交通運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營運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監 督檢查、行政執行和行政處罰權;
10、賦予對綜合行政執法業務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權。
保留原賦予的其他三個方面的管理職能。
六、撤併相關機構,調整行政執法人員和編制
(一)撤銷陳倉區市容執法隊。原21名人員編制由陳倉區編制部門收回;將符合國家公務員資格條件的人員統一划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另行安置工作,對不合格的人員由 陳倉區原主管部門負責安置或分流。
(二)對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現有承擔運政管理方面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人員,將符 合國家公務員任職資格條件的,連同編制一併劃轉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七、檢驗、檢測、檢疫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
對檢驗、檢測、檢疫機構的改革與職能調整,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結合試點,將市、區檢驗、檢測、檢疫機構承擔的監督處罰職能剝離出來,交給 相關行政執法機構,實現監督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之後,檢驗、檢測、檢疫機構將變成技術服務機構,不再承擔行政執法職能。
第二步,結合事業單位改革,調整歸併檢驗、檢測、檢疫機構。對市、區使用相同或相近 技術設備和手段的檢驗、檢測、檢疫機構,以及市、區內任務不飽滿的同類檢驗、檢測、檢疫機構,適當予以歸併,以提高設備利用率,發揮人才、技術的集中優勢。
第三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走市場化、社會化路子。在條件成熟後,再將市、區檢驗、 檢測、檢疫機構從事業單位中調整出來,改制成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使其轉變為面向社會、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組織,為 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和企事業單位有償提供客觀公正的檢驗、檢測、檢疫服務。
八、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效力
行政執法職能相對集中到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之後,市、區有關部門不得再行 使原有 的行政執法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市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 執法範圍,界定為市區行政區劃之內,越出市區執法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未納入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權,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得行使,否則,作出的行政處罰 決定一律無效。
九、行政執法機構的管理
(一)機構、編制與職能管理。
行政執法機構、編制與職能的管理,在省編辦的巨觀指導下,按照行政機關的模式,由市 編辦統一管理。要從嚴控制行政執法機構的規模,人員編制應控制在現有執法人員編制總額 之內,並適當精簡。隨執法職能的增減,對人員編制要適時予以調整。
(二)人員管理和隊伍素質建設。
1、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
2、對現有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清理整頓,摸清底子,清退臨時人員和借調人員。
3、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符合條件的進行劃轉,不符合條件的安排其他工作。人員不足部分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4、建立培訓制度,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和法律、法規知識全員 培訓,經考試取得執法資格後持證上崗。並要定期進行全員輪訓,不斷充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知識,提高執法水平。
5、建立和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輪崗、交流辦法和計畫,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 提出,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三)經費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經費由市財政全額撥付。行政執法機構要嚴格實行“罰繳分 離”、“收支兩條線”制度,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部上繳 市財政,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改變將罰沒款以按比例返還方式解決經費問題的做法,罰沒收入不與撥款掛鈎。各綜合執法機構均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票據。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交流、協作機制。
1、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劃分執法機構、執 法人員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許可權,制定嚴格的執法標準和執法程式,監督、查處、糾正行政執 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運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來約束、規範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
2、建立考核評議制度。綜合執法部門要制定既科學合理又切實可行的考核辦法和評議辦 法,對執法工作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和民主評議,分清等次,獎優罰劣,鼓勵爭先創優。
3、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對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不當 行為、應作為而不作為行為以及濫用職權行為,查明情況,追究責任。對情節較輕、社會影 響不大的,予以批評教育,令其改正;情節較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要追究 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有關部門之間要保持信息溝通對稱,信息資源共享,銜接好業務 工作關係。政府相關業務部門對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綜合執法 部門;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業務相關部門。
5、建立協作配合制度。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協作共事。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案件, 需要相關部門提供資料或進行技術鑑定時,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需要聽取相關業務部門對 行政處罰的意見時,相關業務部門要給以明確答覆。相關業務部門在開展管理工作中需要行 政執法部門予以協作配合的,綜合執法部門不得推諉。
6、建立公開辦事制度。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程式、行政處罰標準要公開張貼,並通過一 定形式向社會公布,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
建立健全監督與制約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對城市管理綜 合執法 機構進行監督,實行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橫向制約與層級監督、定期監督與特別檢查相結合。
(一)權力機關監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行政執法工作;主動接 受市人大常委會對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政府內部監督。市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要向市政府全面匯報一次行政執法工作; 市監察局將所有綜合執法機構納入行政效能監察對象範圍;市監察局設立舉報電話,公開 舉報辦法,確立專門人員,負責接受和處理人民民眾的投訴與舉報;市監察局從社會各界和 各社區德高望重的人之中聘請監督員,隨時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監督。
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業務相關部門互相監督制度。綜合執法部門對業務相關部門 沒有依法履行職責、行政許可行為失當的事項,要及時告知業務相關部門,並督促其履行職 責,進行糾正;業務相關部門對綜合執法部門處罰不當的事項,要及時告知綜合執法部門並 督促其糾正。
(三)新聞輿論監督。
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報導力度,對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曝 光。可以開辦專題欄目或專題節目,讓人民民眾對綜合執法工作進行公開評論。
(四)政黨監督。
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要配合市、區黨委有關部門做好對綜合執法機構中黨員領導幹部 的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主動接受各民主黨派對綜合執法工作的民主監督。
十一、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試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省編辦、省法制辦的指導下有計畫、按步驟組織實施。 為落實領導責任,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成立寶雞市綜合行政執法試 點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編辦、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城市管 理綜合執法局、市政府法制辦和金台、渭濱、陳倉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要 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抓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時處理好試點工作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
(二)廣泛宣傳,統一認識。
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重要 內容,涉及行政職能的重新劃分和部門權力、利益的重新調整。要組織各部門深入學習領會 黨的十六大關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精神,深入學習領會中央和省上關於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的有關政策要求,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一認識和行動。新聞媒體要做好宣傳配合工作 。
(三)整體規劃,分步實施。
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法律性強,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城市管 理綜合執法局,要在認真總結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 照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要求,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紮實工作,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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