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涪陵區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的批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涪陵區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的批覆有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涪陵區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的批覆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2014〕2號 
渝府〔2014〕2號
涪陵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調整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的請示》(涪陵府文〔2013〕69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涪陵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64號)等法規和檔案精神,市政府同意對你區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進行調整,並就有關事項現批覆如下:
一、增加行使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行為的監督、檢查、處罰和執行職能。
二、增加行使城市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處罰和執行職能。
三、取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涪陵區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實施方案的批覆》(渝府〔2004〕140號)中規定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你區要切實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和領域調整的組織領導,做好有關人員思想工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搞好有關資產、設備、文書檔案等的交接處理,確保調整工作順暢銜接、積極穩妥推進。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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