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在城鄉建設管理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批覆,於2015年5月27日由市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在城鄉建設管理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批覆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2015〕26號
- 分類屬性:地方性法規規章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2015年5月27日
渝府批覆,納入試點,範圍領域,工作要求,設定機構,穩妥推進,管理監督,
渝府批覆
渝府〔2015〕2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在城鄉建設管理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批覆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你縣《關於在城鄉建設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請示》(石柱府文〔2015〕7號)收悉。根據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按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意見》(渝委發〔2014〕20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2015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委辦〔2015〕10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納入試點
一、同意你縣在城鄉建設管理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納入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範圍。
範圍領域
二、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和領域
(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二)行使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三)行使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五)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
(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負責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設施。
上述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由你縣城鄉建設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其他行政主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職能調整後不再行使上述範圍內的監督處罰權。未納入城鄉建設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處罰職能,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設定機構
(一)整合設定機構。按照精簡、統一、高效原則,將縣規劃局所屬縣規劃監察執法大隊、縣城鄉建委所屬縣建設監察執法大隊和縣市政管理監察大隊、縣國土房管局所屬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執法監察大隊4支執法隊伍整合,組建縣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大隊,由縣政府管理,所需編制和人員按“編隨事轉、人隨編走”相應劃轉。
穩妥推進
(二)積極穩妥推進。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相關資產、設備、文書檔案等的交接處理工作,注意與全市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政策相銜接,積極審慎、穩妥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管理監督
(三)加強管理監督。縣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大隊要加強與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加強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主動接受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要求,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確保文明執法、公正執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