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2006年1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的檔案,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包括改事前審批為事後備案、簡化行政審批的辦理程式、其他規定等七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施行時間:自2007年2月1日起
  • 批號:渝府令第 202 號
  • 審核時間:2006年12月25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發展環境,切實推動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創建,按照市委、市政府開展“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活動的部署,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現就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333項市級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非許可類審批和非許可審批類備案,以下同)的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實施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一)取消或停止實施一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共57項,具體項目見附屬檔案1。
(二)擬取消或停止實施22項行政審批項目,具體項目待國務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審批為事後備案
(一)改審批項目為備案項目。將12項許可審批項目改為備案項目(即告知性備案)。具體項目見附屬檔案2。
附屬檔案2所列項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改為備案項目的生效時間,以國務院批覆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為準。
(二)明確備案項目的性質。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實施的所有備案項目,法律性質均為告知性備案,不再具有許可審批的性質。實施部門在接件後只對送備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查驗,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補正備案材料,不得以備案為名行許可審批之實。
三、對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合併審批
(一)實行合併審批。將11個部門的108項行政審批與本部門的其他審批項目進行合併。對合併的多個審批項目,由審批部門按照“同時申請、同時審查、同時批准”的原則,一併予以實施。實行合併審批的具體項目、方案見附屬檔案3。
(二)實行並聯審批。以4個部門(主辦部門)的8項行政審批為主體,將其他14個部門(協辦部門)的24項行政審批與其進行並聯,由主辦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的原則,組織相關協辦部門實施並聯審批。實行並聯審批的具體項目、方案見附屬檔案4。
四、授權或委託一批行政審批項目許可權給區縣(自治縣、市)行使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16個部門的89項行政審批許可權,以授權(限非行政許可類審批項目)或委託(限行政許可類審批項目)方式下放給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市)對口部門行使。授權或委託的具體項目及其許可權見附屬檔案5。
除附屬檔案6所列項目及其許可權外,市人民政府對萬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個區域性中心城市有關行政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附屬檔案5所列項目,市級部門採用授權方式下放的,其授權應有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採用委託方式下放的,委託的市級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區縣(自治縣、市)對口部門簽訂委託協定,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明確,並對受委託方實施審批的行為負責監督;受委託方應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的市級部門的名義實施審批,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
五、簡化行政審批的辦理程式
(一)創新建設項目審批方式。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4項涉及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片區辦理了審批手續的,片區中的具體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但若具體建設項目位於片區內地質災害中易發區以上區域的,該項目仍需單獨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手續);各級行政執法機構不得以具體建設項目未取得該審批手續為由,對項目業主、開發商、施工單位等採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有關部門也不得以此為由拒辦項目的相關後續手續。
(二)簡化審批手續。通過縮小審批項目的實施範圍、取消初審、精簡申請材料等多種手段,簡化審批手續。簡化手續的項目共13項,具體項目及其簡化方案見附屬檔案6。
六、嚴格審批項目的設定
(一)建立行政審批項目庫。經本次改革擬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權責統一、動態管理”的原則,另行編制《重慶市行政許可、非許可類審批和非許可審批類備案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規範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其他規章、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許可一律無效。
自《目錄》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實施的非許可類審批項目和非許可審批類備案項目,應由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國務院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設定的非許可類審批項目和非許可審批類備案項目,確有必要實施的,應依照法定程式納入《目錄》後方可實施,沒有納入的,一律不得實施。
(三)嚴格審批項目的設定程式。今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審批項目;確有必要新設的,實施部門應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批項目設定的專項論證報告,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通過公開聽證、專家評審、網上投票等方式對設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審查,未經專題審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設。
七、其他規定
(一)本決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各部門的行政審批活動。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自身的審批許可權,參照執行本決定;但是,本決定有關並聯審批的規定,適用於納入建設領域“五段式並聯審批”改革試點範圍的區縣(自治縣、市)協辦部門。
本決定不適用於涉及宗教事務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本決定所稱市人民政府所轄各部門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以及市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本決定暫不將涉及招投標活動的行政審批納入改革範圍,待相關地方性法規出台後,另行調整、規範。但是,本決定取消、停止實施的項目除外。
(四)設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許可項目,並由市、區縣(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許可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授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審批工作的開展情況。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構要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決定的,監察機關要嚴格按照《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監察局關於行政審批中違紀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情況嚴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及時報請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照、參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部門行政首長的責任。
(六)本決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取消或停止實施的由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57項)
附屬檔案2:改事前審批為事後備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2項)
註:上述審批項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改為備案項目的生效時間,以國務院批覆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為準。
附屬檔案3:實行合併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08項)
附屬檔案4:實行並聯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32項)
註:本附屬檔案目錄中各審批項目的實施範圍限定在《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規定的範圍內。
附屬檔案5:授權或委託給區縣(自治縣、市)行使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89項)
附屬檔案6:簡化審批手續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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