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2006年1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的檔案,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包括改事前審批為事後備案、簡化行政審批的辦理程式、其他規定等七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施行時間:自2007年2月1日起
- 批號:渝府令第 202 號
- 審核時間:2006年12月25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2006年1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的檔案,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包括改事前審批為事後備案、簡化行政審批的辦理程式、其他規定等七個部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施行時間 自2007年2月1日起 批號 渝府令第 202 號 審核時間 2006年12月25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停止實施或調整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發展環境,推動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創建,現就取消、調整和停止實施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如何規範繼續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如下意見: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渝...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該決定自2012年9月23日起實施。全文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2011年以來,按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部署和行政審批...
市政府決定,將《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監察局市規劃局關於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100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1] 凡沒有列入廢止目錄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繼續有效,其中有效期屆滿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附屬檔案2),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檔案編號 渝府發〔2013〕50號 渝府發〔2013〕50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
次會議審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地方性法規規定的54項行政審批停止執行的議案》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適應加入WTO清理地方性法規結果處置的議案》,決定取消或調整《重慶市技術市場條例》等33件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施行一批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00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市長 包敘定 二000年六月二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施行一批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許可審批,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為西部大開發創造優良的政務管理環境,經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
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取消、調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許可項目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64項行政許可項目(見附表)。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受益面較廣。對此,工信部、保監會進行了解讀。 工信部稱,取消基礎電信和跨...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決定》已經2000年5月27日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市長 包敘定 二000年六月二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決定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改善和最佳化我市投資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渝府發〔2015〕34號 渝府發〔2015〕34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另建議取消和下放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檔案原文 編輯 語音 渝府發〔2014〕3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發〔2014〕5號),我市承接國務院下...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渝府發〔2014〕62號 渝府發〔2014〕62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1]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 [1] 發文字號 渝府發〔2002〕87號 [1]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我市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46項,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19項。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2013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的決定 地點 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類型 意見 地區 重慶市 文號 渝府發〔2012〕68號 渝府發〔2012〕68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更優發展環境,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省正在實施行政審批的相應項目進行了對照清理,經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65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項目11項;...
10.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第五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2004年7月1日施行)11.重慶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2004年11月1日施行) [1] 附屬檔案:1.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2.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繼續施行的規章...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渝府發〔2015〕28號 渝府發〔2015〕28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解決...
9.重慶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0.重慶市自然災害處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2003年8月5日起施行)1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03年12月21日起施行)...
現將《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
政府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兩江新區發展,加強業務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積極協助辦理需要轉報國家有關部門的有關事項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向兩江新區下放市級行政審批等管理事項和許可權的決定 發布日期 2013年12月8日 文案號 渝府發〔2013〕82號 發布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改善我市投資環境,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促進重慶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就深化以建設領域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事項決定如下。一、建立全市行政審批項目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