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2〕87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1]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 [1] 發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檔案原文 國務院檔案 國發(20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個部委,個直屬機構:國務院決定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各部門、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檔案編號 渝府發〔2013〕50...
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取消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我市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46項,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13日發布的一項通知類檔案。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 發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渝府發〔2015〕34號 渝府發〔2015〕34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
決定發布 決定內容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0項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1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
給你們,請按照《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渝府發〔2002〕87號)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保證政令暢通,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2022年重慶市政務服務工作要點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3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2022年重慶市政務服務工作要點》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11項行政許可等事項,現予公布。另有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國質檢人〔2004〕501號) 16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
重慶直轄以來,市委、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行政審批行為更加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不斷最佳化,行政服務體系不斷完善,行政審批領域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不斷加強,...
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需新設行政許可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國發〔2013〕39號檔案和本通知的規定,嚴格控制,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通知的通知主要任務 ...
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正文內容 編輯 ...
(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審批”事項,取消“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決定將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35.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公告(渝府發〔2001〕62號)36.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1〕64號)37.重慶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
一、更新重慶市行政審批項目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的有關規定,在全面清理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行政、...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以建設領域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改善我市投資環境,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促進重慶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有關推進行政審批...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告的通知》川府發〔1995〕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次取消降低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現通知如下。一...
性法規規定的54項行政審批停止執行的議案》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適應加入WTO清理地方性法規結果處置的議案》,決定取消或調整《重慶市技術市場條例》等33件地方性法規設定的70項行政審批等項目,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併取消或調整...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實施時間是 2013年8月27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實施時間 2013年8月27日 性質 通知 適用 重慶市規範涉企行政執法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省級...
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定,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1997〕37號)等204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屆滿的《重慶市人民政府...
一、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及重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