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13日發布的一項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通知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28號
渝府發〔2015〕2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解決審批環節多、時間長、隨意性大、公開透明度不夠等問題,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切實打通服務民眾和市場主體“最後一公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大力實施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以網上行政審批改革為突破口,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激發市場社會活力、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消除滋生腐敗土壤,確保行政審批在法治軌道運行,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
――堅持依法審批。嚴格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各環節,確保行政審批全過程依法有序進行。
――堅持公開公正。依法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信息,切實保障申請人知情權,規範行政裁量權,實行“陽光審批”。
――堅持便民高效。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流程,依法限時辦結,運用現代技術,推行網上審批,加快審批進程,提高審批效率。
――堅持嚴格問責。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管,改造提升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功能,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審批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二、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一)實行“一個視窗”受理,推進相對集中辦理。市政府各部門要盤活用好現有辦公場所資源,將本部門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視窗”受理,面向公眾、審批量大的要安排專門場所統一接件、統一出件。市級層面要在工程建設等領域推進相對集中審批,將本領域涉及的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整合在行政服務中心(大廳)集中辦理。深入推進並聯審批,明確牽頭部門,實行“一站式”審批;相關部門收到牽頭部門的協辦意見後,應當及時研究、按時回復。同時,國務院對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等領域改革進行專門部署的,我市投資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改進受理方式。
(二)健全三級服務體系,落實“兩集中、兩到位”。加強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構建上下聯繫、聯通、聯動的服務民眾工作網路體系,2015年年底前全部達到規範化要求。大力推進“兩集中、兩到位”,結合區縣(自治縣)政府機構改革,區縣(自治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向一個科(室)集中,行政審批科(室)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區縣(自治縣)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全部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嚴禁“明進暗不進”或“體外循環”。因涉密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須經本級政府同意。積極推行首席代表制,充分授予現場決定許可權,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首席代表即時作出是否同意許可的決定並當場辦理,實現審批服務前移,提高當場辦結率。
(三)全面推行受理單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無法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的特定項目,實行告知時限清單制度,由相關部門在受理視窗的服務指南中具體規定告知時限,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市級有關部門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下級行政機關初審或審核的,逐步由市級有關部門直接受理。
(四)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推行審批標準化服務。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送達”的基本環節,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審批事項的審查工作細則,減少審查環節,明確崗位責任,按環節細化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對直接從事審批人員的規範管理,大力推進審批標準化建設,對工作紀律、儀容舉止、文明用語等進行規範,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審查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嚴格按細則辦事,不得擅自增減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
三、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一)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深入實施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制度。除關係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建築質量、環境保護、金融安全等,且不需進行複雜技術審查的一般性行政審批,審批承諾時限原則上要比法定時限縮短1/3以上,並在承諾期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式辦理。要結合我市電子監察系統改造升級,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針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提醒。推廣兩江新區政務服務經驗,對政府鼓勵的事項探索建立“預約辦理”“專人跟蹤協辦”“聯席會商”等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對批准的事項,要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書;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書面決定並告知理由。
(二)編制服務指南,最佳化審批流程。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在本級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基本信息、流程圖、辦事指南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標準,編制本部門審批事項基本信息,逐項繪製簡明、清晰的審批流程圖,並在辦公場所免費為申請人提供《服務指南》,列明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諮詢電話、投訴電話、注意事項等內容,並附格式文本、示範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做到具體翔實、一目了然。《服務指南》要在方便申請人取用的顯著位置擺放,在部門網站公布並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
(三)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加強中介機構管理。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對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摸清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底數,堅決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及收費;對經確認保留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及收費,與行政審批項目一併對外公布。嚴格控制新設中介服務項目,除特殊需要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機構。加快推進中介機構與行政機關職能、人員、資產、財務、住所等“五脫鉤”,堅決清除與部門捆綁的其他中介機構。大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允許和鼓勵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依法開展業務。規範中介服務時限和收費行為。建立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台,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誠信管理。
(四)清理規範前置條件,精簡行政審批環節。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關於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加強對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規範管理。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審批機關能夠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必須依法規範辦理,提高效能,並進行清單式管理。
(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推進網上審批。堅持前台審批與後台審批、網上審批與網下審批相結合,加快實施《重慶市網上行政審批改革實施方案》,建設全市統一的網上行政審批平台,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涉及商業秘密的行政審批外,市級所有審批項目分批上網進庫,逐步實現網上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一窗式受理、一網式辦理。建立網上統一監控和查詢平台,每個審批事項明確唯一編碼,動態反映審批事項辦理情況。推進市政府部門之間、市與區縣(自治縣)之間行政審批網路見面、信息資源共享、審批結果互認,加快實現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投訴等。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許可權,齊心協力,合力推進。市編辦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一清理和動態調整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指導市政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審批流程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導規範行政審批政務公開,推進網上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工作。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程式提請修訂或廢止。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紮實推進,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
(二)加強信息公開,保障申請人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外,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主動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及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審批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等,實行“陽光審批”。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通過設立諮詢台、線上應詢、熱線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及時提供全程諮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受理、進展情況、未予批准原因等問題,要有問必答、耐心說明;難以即時答覆的,要明確答覆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加強公眾參與,形成倒逼機制。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宣傳,調動廣大民眾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開規範審批行為、改進審批工作的情況,出台重大改革舉措要聽取公眾和市場主體意見,切實建立行政審批諮詢、聽證、投訴、意見反饋、評價等公眾參與的配套制度。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議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聽取意見建議,及時幫助發現問題、改進工作,形成倒逼機制。
(四)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探索實行行政審批績效管理、健全規範審批行為的考核制度,定期對經辦人員進行培訓、考核、檢查和評定,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督。各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要切實履行指導、監督職責,重點檢查申請人知情權落實、事項進駐及辦理、審批時限執行、違規操作及不當行為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完善以視頻監督、數據監督為主的電子監察平台,實現對行政審批全過程、逐環節、逐崗位監督。要結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清理規範工作,明確行政審批相應的追責情形和追責依據。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五)明確時限要求,狠抓工作落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將本部門制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受理單樣表等送同級審改辦備案。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每季度初將上季度行政審批事項按時辦結情況書面送同級審改辦,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落實情況書面送同級審改辦。對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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