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

《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4月9日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1〕3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重慶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行政權力事項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其他行政權力等10類。公共服務事項指政府部門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除行政權力事項之外辦理的授益性事項。
第三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列入黨委工作機關序列依法承擔行政(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在黨委工作機關掛牌承擔行政(或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或公共服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職能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編制、調整、公布、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高效便民、動態調整、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部委、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設立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全部納入《重慶市、區縣、鄉鎮三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重慶市、區縣、鄉鎮三級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下統稱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第六條  本辦法管理對象為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基本目錄指本地區或本行業系統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部委、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設立的政務服務事項條目清單。實施清單指對基本目錄中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細化梳理和標準化設定而形成的事項清單。
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縱向不同層級、橫向不同區域之間應保持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基本編碼、設定依據等基本要素一致。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事項管理系統)是全市政務服務事項信息錄入、動態調整、審核發布、統計分析、運行監測的唯一管理系統,是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的基礎資料庫。全市各級職能部門應當統一使用事項管理系統,不得另行搭建開發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審改辦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編制、公布、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基本目錄的編制、審核、調整工作;
(三)負責全市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審核、調整工作,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動態管理;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司法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除行政許可事項外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的編制、審核、調整工作;
(二)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十條  市級職能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根據國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設立依據,編制、調整、發布本系統內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鄉鎮(街道,以下統稱鄉鎮)三級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統一政務服務事項共性要素,編制辦事指南模板;
(二)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內區縣職能部門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的編制、調整和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區縣政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協調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工作,明確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健全協同聯動工作機制;
(二)負責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編制、審核、公布工作;
(三)負責督促區縣職能部門開展政務服務事項的認領發布和運行維護工作;
(四)負責對鄉鎮政務服務事項的認領發布、運行維護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接國家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上傳政務服務事項相關數據;
(二)負責事項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運維保障和持續最佳化;
(三)負責指導、監督各級職能部門在事項管理系統中配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基本要素、運行流程等。
第三章  編制、調整與公布
第十三條  市、區縣政府以及市級職能部門統一編制並公布本地區、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基本目錄進行相應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設定依據立改廢釋,需新增、取消、下放或變更的;
(二)國務院、市政府決定取消、下放,需對應取消或承接的;
(三)因機構職能調整或改革需要,需新增、取消或變更的;
(四)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遺漏,需對應新增的。
第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由市級職能部門向市司法局提出調整申請。市司法局應對擬調整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並提出建議意見,由市審改辦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相應調整。
基本目錄調整涉及區縣、鄉鎮的,市級職能部門應根據經市政府同意調整的基本目錄清單,指導區縣職能部門進行對應調整。區縣職能部門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備案,由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對基本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清單中相應事項應當進行調整:
(一)因基本目錄調整,需對應調整的;
(二)因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顆粒化拆分,需對應調整的;
(三)因實施清單要素髮生變化,需進行調整的;
(四)在實際工作中發現有遺漏,需對應新增的。
第十七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由市級職能部門向市審改辦提出申請,說明調整理由;市審改辦確認後,市級職能部門應及時調整對應實施清單。
實施清單調整涉及區縣、鄉鎮的,市級職能部門應根據經市審改辦確認後的實施清單,指導區縣職能部門進行對應調整。區縣職能部門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或者雖有法定依據但已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行政權力事項,市級職能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或取消的建議,按程式報請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十九條  國家要求或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對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另行組織集中調整。
第二十條  除涉密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應通過事項管理系統、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市級職能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級職能部門服務大廳公布的事項實施清單及基本要素,應與事項管理系統內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同源發布、同步更新,實現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由市審改辦會同市司法局、市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對市級職能部門、各區縣政務服務事項的動態調整以及完備度、覆蓋度、準確度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級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管理,對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發布、實施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本系統內下級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發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管理,對區縣職能部門、鄉鎮的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以及完備度、覆蓋度、準確度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全市各級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投訴舉報機制,暢通問題反饋渠道,及時核實、處理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職能部門未按公布的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實施、遺漏政務服務事項或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的情形而未及時主動發起調整的,由市審改辦、區縣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分別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督促職能部門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視情況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市政府依據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在渝單位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4月,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政務服務事項應全部納入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統一管理。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高效便民、動態調整、分級管理的原則;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縱向不同層級、橫向不同區域之間應保持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基本編碼、設定依據等基本要素一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全部納入重慶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即全市政務服務事項信息錄入、動態調整、審核發布、統計分析、運行監測的唯一管理系統統一管理,不得另行搭建開發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
《辦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市政府決定、機構職能調整或改革發展需要以及其他情形實行動態調整。除涉密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應通過事項管理系統、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市級職能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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