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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電子證照套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10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電子證照套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電子證照管理和套用,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助推數字重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套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受委託的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的電子證照信息採集、制發、歸集入庫、更新維護、共享套用、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檔案。
本辦法所稱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是指依託全市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統一建設的,具備電子證照清單管理、制發歸集、安全訪問、查詢核驗等功能的基礎資料庫及相關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制發單位,是指依法制發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用證單位,是指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共享使用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持證主體,是指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本市電子證照管理和套用遵循“標準統一、利企便民、互認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標準規範生成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各類場景的辦事依據或憑證,並可作為歸檔材料納入電子檔案管理,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電子證照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本市電子證照管理及套用工作。
市大數據發展局是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的建設與運營管理、證照數據共享、套用接入、安全體系建設等工作,統籌推進電子證照數據的歸集和共享,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是電子證照制發和推廣套用的責任主體,負責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規範,開展本部門(單位)電子證照制證制發、歸集匯聚、更新維護、套用推廣、異議處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電子證照管理和套用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標準規範制發、歸集、更新、套用電子證照。
第二章 制發和歸集
第七條 制發單位負責實施本單位電子證照的信息採集、信息審核、制發、更新、註銷等工作,並對電子證照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負責。
第八條 制發單位在職責範圍內,按照統一規範,編制本系統、本行業的電子證照發證目錄,明確證照名稱、制發單位、持證主體類型、證照歸集起始時間、類目公開屬性、標準級別(國家級、市級或區縣級)、證照模板、照面信息等,並通過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的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Int-egrated Resources System,以下簡稱IRS)和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系統對電子證照發證目錄進行同步更新和維護。
第九條 制發單位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原則,採集證照信息,按照統一標準規範要求制發電子證照,通過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系統同步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並確保歸集入庫的數據與本單位業務系統數據的一致性和及時性。
制發單位應當對業務辦理中產生的實體證照信息,包括證照的制發、年審、年檢、掛失、抵押、暫扣、註銷等信息實行全過程管理,與電子證照實行同步更新。
制發單位應當在清理精減實體證照的基礎上,按照“必要、高頻、可行”的原則,將有效期內的電子證照和有條件電子化的歷史實體證照信息完整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
第十條 制發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採集監督機制,明確制證信息採集範圍,不得過度採集、匯聚信息。
第十一條 制發單位制發的電子證照,應當通過“渝快辦”移動端或“渝快碼”向持證主體發放。
第十二條 制發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時制發、歸集、更新或註銷電子證照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綜合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的法定期限內,完成電子證照的制發、歸集、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條 制發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委託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電子證照進行電子簽名(或簽章)。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套用和服務
第十四條 用證單位應當基於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等,按照精準、必要的原則,建立本單位的電子證照用證清單,並進行動態管理,確保用證範圍合法、合規、合理。
第十五條 對納入電子證照用證清單管理範圍的套用場景,用證單位應當統一通過IRS申請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閱、核驗、列印電子證照信息並規範使用電子證照。其他確需調用電子證照的政務類套用場景,用證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共享的有關要求,通過IRS申請調用電子證照。
第十六條 用證單位應當在電子證照用證清單中明確持證主體可以單獨出示電子證照的套用場景。持證主體可以通過“渝快辦”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本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的移動端,查詢或出示電子證照,表明持證主體的身份、資質等。
第十七條 用證單位在辦理行政相對人業務申請過程中,不得拒絕行政相對人使用電子證照。原則上,凡可通過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查詢、獲取的電子證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相應實體證照和複印件,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鼓勵本市水務、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遊等行業企事業單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套用電子證照。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發展局應當向各區縣政府開放電子證照社會化套用能力,各區縣政府應當做好承接工作,並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廣套用。各區縣政府推廣的社會化套用場景應當向綜合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跨省(區、市)套用電子證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統一部署,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
第二十一條 用證單位應當保留傳統服務方式,不得將套用電子證照作為辦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二條 制發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所制發的電子證照及其受理、審核、辦理和制發等過程中的材料進行電子歸檔並妥善保存。市檔案局負責將電子證照納入檔案管理範疇。
第二十三條 持證主體、用證單位對電子證照照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實效性有異議的,可向制發單位提出核查申請。制發單位收到核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對於非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應當更正確有錯誤的信息,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核查申請單位或持證主體。
對於因技術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制發單位應將核查申請轉交建設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更正確有錯誤的信息,並反饋至制發單位,由制發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核查申請單位或持證主體。
跨省(區、市)證照數據異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證單位因業務需要對授權使用電子證照信息進行分析套用的,應向制發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開展相應的數據分析。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制發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本單位電子證照管理規章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電子證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導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的安全保障體系,實行備份和安全等級保護,制定應急預案和災難恢復體系,保障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制發單位、用證單位應嚴格執行建設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強對本單位業務系統和電子證照的數據安全管理,確保電子證照信息合法合規使用,嚴格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 用證單位應充分利用數字證書、電子印章、區塊鏈等技術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手段,對持證主體加強身份認證,確保身份真實可信,並使用密碼技術核驗持證主體出示的電子證照,確保其真實可信。
第二十九條 建設管理部門和制發單位、用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採取身份認證、可信授權、存取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跟蹤等技術手段,建立電子證照制發、歸集、更新、註銷、共享、套用等全過程日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綜合管理部門依職能制定電子證照制發、套用和推廣工作績效考核要求,加強對電子證照工作的效能監督。
第三十一條 制發單位、用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製發、套用電子證照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中的套用,《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套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等檔案對電子證照相關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但是我市在電子證照具體使用過程中,各環節尚缺乏可操作的制度要求。因此,該辦法的公布實施將為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範圍內互信互認和亮證套用提供持久全面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目的
為規範本市電子證照管理和套用,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助推數字重慶建設。
三、名詞解釋
電子證照,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檔案。
市電子證照基礎資料庫,指依託全市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統一建設的,具備電子證照清單管理、制發歸集、安全訪問、查詢核驗等功能的基礎資料庫及相關信息系統。
制發單位,指依法制發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用證單位,指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共享使用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持證主體,指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IRS: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的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Integrated Resources System)的簡稱。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制發與歸集、套用與服務、日常管理與監督考核、附則,共五章三十二條。總則部分主要就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概念界定、管理原則、職責分工進行了規範;制發和歸集部分主要對制發單位職責、發證清單管理、證照歸集與更新、採集監督機制、電子送達、不可抗力、電子簽名與認證進行了明確;套用和服務部分對用證清單、用證單位接入和使用要求、持證主體亮證、材料免交、社會化套用、賦能基層、跨省套用、彌合數字鴻溝、證照歸檔、異議處理、分析套用等進行了規定;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部分對專人管理、安全責任劃分、加強管理、加強核驗、日誌記錄、公開許可權、監督考核、法律責任、遵照執行等方面作了規定;附則部分對施行日期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