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進大數據智慧型化發展,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政務數據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管理、集約建設、充分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政務數據資源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具有行政事務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六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台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八條依託數字重慶雲平台建設的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是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基礎平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統、開放系統以及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等,集中存儲政務數據資源,統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服務。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託數字重慶雲平台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雲服務,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已經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並遷入數字重慶雲平台。
第九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條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的依據。
第十一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印發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明確數據的元數據、共享和開放屬性、安全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二條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範,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全部政務數據編制形成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區縣(自治縣)各政務部門編制形成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應當報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各政務部門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的同時,可以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需求清單。區縣(自治縣)各政務部門提出的需求清單應當報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需求清單。
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提交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分解形成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採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
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同步更新責任清單。
第三章 數據匯聚
第十五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規範。
第十六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依據責任清單採集政務數據。
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採集。
第十七條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匯聚規範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洗、加工,匯聚形成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
基礎資料庫的牽頭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共享系統對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數據進行整合、疊加,匯聚形成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
各政務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共享系統整合、疊加基礎資料庫和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資料庫。
第十八條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的牽頭建設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新部署在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的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和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數據。
第十九條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疑義、錯誤快速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數據提供部門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對政務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共享系統或者開放系統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申請校核。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校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如果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二十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資源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各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政務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政務網路傳輸政務數據資源,不再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應當併入或者接入電子政務網路。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二十二條共享系統是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各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共享系統包括共享系統(區域網路)和共享系統(外網)兩部分。共享系統(區域網路)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重慶市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和管理。共享系統(外網)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重慶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級共享系統由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接入國家共享交換平台。區縣(自治縣)共享系統由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接入市級共享系統。
除前款規定的兩級共享系統外,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跨部門的數據共享系統。已經建設的其他跨部門數據共享系統,應當整合併入統一的共享系統。
第二十四條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二十五條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的基礎信息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共同需要,應當無條件共享;
(三)主題資料庫的數據應當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六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共享屬性,發布政務數據資源已分享資料夾。
各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需要,按照政務數據資源已分享資料夾,通過共享系統獲取政務數據資源。
第二十七條相關政務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出異議的,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系統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
第五章 開放套用
第二十九條開放系統是本市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服務。
開放系統由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系統。
第三十條政務數據資源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開放類;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資源屬於不予開放類。
第三十一條政務數據資源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作為依據。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資源,經過脫敏、清洗、加工後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三十二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開放屬性,發布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目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有疑義的,可以通過開放系統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更正申請。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更正的,應當提請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變更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不同意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系統,按照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申請獲取政務數據資源。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政務數據資源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的應當予以開放;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的,在開放系統中通過身份認證後直接獲取。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系統獲取的符合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相關規定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各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共享系統和開放系統,開展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
各政務部門應當開展政務數據資源智慧型化套用,提高政府決策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務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十六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開發套用機制,推進政務數據資源的開發套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資源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揮政務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三十七條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政務部門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套用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套用工作,提高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套用服務水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市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三十九條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採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安全。
第四十條通過共享系統和開放系統獲取政務數據資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對未經許可擴散政務數據或者非授權使用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四十二條網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三條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套用進行風險評估,保證數據資源安全。
第四十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針對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定期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四十六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情況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十七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情況。
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情況年度報告。
第四十八條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制度,落實政務信息系統集約建設要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要求。
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評估,按照立項管理規範形成並發布項目清單。納入項目清單的建設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建設方案,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初步設計內容。經過依法審批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和納入清單的運行維護項目,由財政部門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資金。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申請審批前應當預編制形成本項目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作為項目審批要件。政務信息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完成情況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四十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進行審計監督,保障政務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審計結果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各政務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瞞報、漏報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二)拒絕、推諉或者妨礙將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資源存儲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
(三)重複採集、多頭採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
(四)從共享系統獲取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政務數據資源;
(五)將從共享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用於或者變相用於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其他目的;
(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國家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七)通過共享系統和開放系統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開放政務數據資源;
(八)超過規定時間申請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校核政務數據、開放政務數據資源。
第五十一條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套用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區域網路,干擾數字重慶雲平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正常功能,破壞、竊取政務數據資源;
(二)以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以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從共享系統和開放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政務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各政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和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非經營性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中央在渝直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資源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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