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文單位:重慶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 實施日期:二OO九年九月一日
簡介,內容,

簡介

重慶市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公平、準確、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重慶市建設項目及招標網》和《重慶時報》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媒體。
調整招標公告發布的指定媒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招標公告必須在《重慶市建設項目及招標網》上發布,也可同時在《重慶時報》上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須在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還應當在其指定媒介發布公告。
招標人在非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內容必須與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視為未公告。
第六條 市級行政部門監督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報市發展改革委簽署意見後,送指定媒介發布;區縣行政部門監督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簽署意見後,送指定媒介發布。
第七條 招標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標的,由招標人蓋章;委託招標的,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同時蓋章。
第八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二)招標項目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資格審查方式、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潛在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檔案和業績;
(四)投標及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時間和聯繫人、聯繫電話;
(五)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同時發布的其他媒介名稱;
(七)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採用本辦法附屬檔案規定的格式。
第九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報名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招標檔案和資格預審檔案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一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未加蓋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條 指定媒介應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為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指定媒介應當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就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進行核對,經雙方確認無誤後發布。
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以及本市其他有關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建立招標公告信用制度,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納入不良信用名單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招標公告指定發布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發布時間的;
(三)因媒介原因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與審定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網站不能及時提供招標公告查閱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國家《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發展改革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貫徹國家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計委標〔2000〕15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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