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近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並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這對規範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內容簡述,辦法全文,辦法解答,相關報導,

內容簡述

近日,重慶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並將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這對規範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新出台的《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主要界定了企業信用信息的概念,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完善了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等環節的具體措施等。《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明確了企業的範圍,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同時將在市外依法登記註冊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各類企業納入參照執行範圍。二是明確了信息範圍,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和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三是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各級行政機關政府的職責。四是明確了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的工作平台,建立全市統一的數據交換共享平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用重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五是明確了各級行政機關歸集信息的範圍和具體內容,不僅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還涵蓋了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涉及企業信用的相關信息。六是明確了信息歸集的時限,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企業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七是明確了信息的分類和公示要求,對主動公開信息的期限,以及異議處理程式等進行了規範。八是明確了信息的使用要求,對信息的查詢、共享、運用等進行了規定。

辦法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
《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社會徵信機構從事與企業有關的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
第四條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各級行政機關和企業對其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推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使用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是有關行業、領域內企業信用信息採集、提供、公示和使用的責任主體。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督促企業履行信用信息公示義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本市建立統一的數據交換共享平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用重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數據交換共享平台、信用重慶網站和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數據交換標準。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數據交換標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信用信息記於企業名下並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
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採集、提供的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名稱、具體事項、許可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信息;
(二)行政登記信息,包括登記名稱、具體事項、登記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行政徵收信息,包括徵收名稱、徵收執行情況等信息;
(四)行政給付信息,包括給付名稱、給付內容、給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命令信息,包括命令名稱、命令內容、命令執行情況等信息;
(六)行政確認信息,包括確認名稱、確認內容、確認時間等信息;
(七)行政獎勵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內容、獎勵時間等信息;
(八)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處罰的決定機關、違法行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數額、處罰日期、處罰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執行處罰決定等信息;
(九)行政強制執行信息,包括執行的實施機關、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執行依據、執行種類、執行日期、執行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執行相關信息;
(十)其他依法應當歸集的信息。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信息範圍及內容編制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企業信用信息目錄採集有關行業、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
根據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條各級行政機關採集、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內容不包含過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用評價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不得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目錄。
第十一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採集機制,歸集涉及企業信用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員犯罪的信息;
(二)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被判決、裁定、裁決履行義務的信息;
(三)企業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裁決文書和調解書的信息;
(四)其他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企業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20個工作日內(含各級行政機關歸集信息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7個工作日)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歸集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採集、提供企業信用信息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主動公開的信息是指依法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的信息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前述以外的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信息分類,註明信息類別。
對主動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動載入予以公示。對依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示。
主動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時間不超過5年。具體公示時間由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單位或者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設維護單位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申請人。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應當公布信息提供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等,為異議申請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信息提供單位確認或者發現企業信用信息錯誤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並將更正信息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歸集。
第十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費查詢企業信用信息。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依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經信息提供單位同意;信息提供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徵求相關方意見後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共享企業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企業信用信息,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及其相關單位在下列工作中,應當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並將其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一)給予財政補貼;
(二)下達財政性資金項目;
(三)政府採購;
(四)國有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
(五)給予政策性扶持;
(六)出讓國有土地;
(七)授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
(八)授予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失信行為的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懲戒措施。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具體制度由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設維護單位承擔數據安全責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平台和資料庫安全防護,保障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安全。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過程中數據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數據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採集、提供、歸集、公示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企業信用信息;
(三)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不應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不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更正;
(五)利用企業信用信息非法牟利;
(六)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未依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公示企業信用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有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獲取企業信用信息,或者將獲取的企業信用信息用於非法用途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市外依法登記註冊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各類企業,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為了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近日,市政府頒布了《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渝府令第308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立法背景
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有效歸集、統一公示和廣泛使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對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對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要求,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企業信用體系相關制度建設、平台建設、數據建設和套用服務,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構建了覆蓋全市63個部門、38個區縣近2000家單位的信息歸集共享網路,建成了重慶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累計歸集了6000多萬條涉企信息,公示了260多萬戶市場主體信息,對加強企業信用約束,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過程中,也出現了各部門之間信息採集範圍和標準不統一、信息提供不及時、信息系統互聯共享不充分等問題。根據《重慶市全面深化改革中長期規劃實施規劃(2014-2020年)》(渝委辦發〔2015〕19號)有關在2016年前出台政府規章規範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辦法》,保證企業信用信息數據的合法、公正、及時、準確,確保我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公示的集中統一,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二、立法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
《辦法》從企業和信息兩個方面界定了適用範圍。一是明確了企業範圍。納入《辦法》調整的市場主體包括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同時將在市外依法登記註冊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各類企業納入參照執行範圍。二是明確了信息範圍。納入《辦法》調整的信息內容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和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辦法》重點規範了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按照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於信息技術支撐。
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等活動需要相關信息技術設施支撐。目前,市政府正在推進公共信息資源整合與套用,提出了“3+1+X”總體構架,即建設法人、自然人、地理空間三大基礎資料庫,構建全市統一的共享交換平台,連線若干套用系統。《辦法》遵循這一總體構架,依託我市已經建成和即將建成的信息系統,確立了一個資料庫(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一個交換平台(全市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兩個公示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信用重慶網站)的技術支撐體系,即各類企業信用信息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歸集到法人信息資料庫並與各級各部門共享,再通過兩個公示平台面向社會公示,從而實現了企業信用信息統一交換、統一歸集、統一公示。
(三)關於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和《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國辦函〔2016〕74號),解決信息採集範圍和標準不統一、信息提供不及時、歸集渠道不統一等問題,《辦法》對信息歸集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信息歸集範圍和內容,如行政機關履職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登記、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命令、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十大類信息都要納入歸集範圍,基本覆蓋了全部行政管理活動。此外,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履職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也儘可能納入了歸集範圍。二是授權市發改委、市工商局根據歸集範圍和內容要求編制具體的企業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交換標準,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解決哪些信息、哪些欄位納入歸集。三是明確了信息歸集的渠道和時限,要求行政機關自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提供給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於20個工作日內記於企業名下並歸集到法人信息資料庫。《辦法》的上述規定,保證了信息採集和歸集的完整性、及時性、規範性,便於形成企業的全景多維“畫像”,為後期的信息公示和使用奠定基礎。。
(四)關於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
《辦法》對各級行政機關提供的信息,在公示環節作出了以下規範:一是鑒於各級行政機關歸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均屬於政府信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將政府信息分為兩類,即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因此《辦法》按照上位法規定將企業信用信息分為主動公開類信息和依申請公開類信息。同時要求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示。二是明確了信息公示的渠道,即行政機關提供的主動公開類信息,自動載入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信用重慶網站予以公示,從而解決了信息統一公示問題,便於公眾“一站式”查詢。此外,對於企業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主填報的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也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予以公示。三是規定了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期限不超過5年,具體期限由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四是完善了公示信息異議處理和更正程式。
(五)關於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
《辦法》規範了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一是規定了公眾查詢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及要求,即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信用重慶網站,免費查詢主動公開類信息;經信息提供單位同意,還可以查詢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二是明確了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原則和要求。三是規範了行政機關使用信息的主要範圍,要求在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並將其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四是在國家還沒有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作出統一的立法規範前,授權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制度並向社會公布,積極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探索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六)關於信息安全保障。
《辦法》加強了對企業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從信息歸集、公示、使用等各個環節對信息安全提出要求:一是針對相關平台運維主體,要求法人信息資料庫、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和信用重慶網站的建設維護單位要承擔數據安全責任。二是各級行政機關作為信息提供主體,要加強信息歸集、公示、使用過程中數據安全保障工作;作為信息共享主體,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企業信用信息,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辦法》對行政機關在信息歸集、公示、使用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針對信息使用者,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信息、使用信息都要合法,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報導

12月12日,重慶市出台《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台對規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和使用,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辦法》主要界定了企業信用信息的概念,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完善了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等環節的具體措施等。《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明確了企業的範圍,包括在重慶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同時將在重慶市外依法登記註冊但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各類企業納入參照執行範圍。二是明確了信息範圍,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和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三是明確了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各級行政機關政府的職責。四是明確了信息歸集、公示和使用的工作平台,建立全市統一的數據交換共享平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用重慶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五是明確了各級行政機關歸集信息的範圍和具體內容,不僅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還涵蓋了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涉及企業信用的相關信息。六是明確了信息歸集的時限,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企業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歸集到重慶市法人信息資料庫。七是明確了信息的分類和公示要求,對主動公開信息的期限,以及異議處理程式等進行了規範。八是明確了信息的使用要求,對信息的查詢、共享、運用等進行了規定。《辦法》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將為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