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為了加強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增強企業信用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 地區:瀋陽市
  • 對象: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
  • 施行:2011年1月1日
第一條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以下稱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及企業在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行政機關對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公布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負責全市的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處理、公布,為社會提供服務。
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歸集和企業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提供。
第六條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發布和使用,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七條企業信用信息由企業身份信息、企業業績信息、企業提示信息和企業警示信息構成。
第八條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身份信息:
(一)企業登記註冊的名稱、登記註冊類型、註冊地址、經營地址、成立日期;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成員、經營範圍;
(三)企業資本情況、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組織代碼;
(四)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資質等級;
(五)企業納稅等情況;
(六)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七)其他應當記入企業身份信息的信息。
第九條下列信息記入企業業績信息:
(一)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受到各級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的表彰、授予的榮譽稱號;
(二)企業在信貸、履約、納稅和產品質量等方面誠信經營的信息;
(三)其它應當記入企業業績信息的信息。
第十條下列信息記入企業提示信息: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警告、罰沒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
(二)企業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周期性檢驗;
(三)企業生產或銷售的批次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被依法檢驗定為不合格;
(四)企業未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未依法履行契約;
(五)企業有制假售假行為;
(六)企業拖欠稅款、稅務非正常戶、發票流失;
(七)企業逃廢各類債務;
(八)企業拖欠水、電、氣費;
(九)企業拖欠法定社保費、住房公積金;
(十)企業排污超標;
(十一)其他應當記入企業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條下列信息記入企業警示信息:
(一)企業偷、逃、騙、抗稅款;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被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企業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五)企業產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而造成不良後果;
(六)企業惡意逃廢債務、騙匯;
(七)企業契約欺詐、商業欺詐;
(八)企業出具虛假資信、審計和有關證明檔案;
(九)企業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故意拖欠保費;
(十)企業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故意欠繳住房公積金;
(十一)企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十二)企業排污嚴重超標;
(十三)其他應當記入企業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十二條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體,定期向社會公開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
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取得相關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下列行政決策前,應當根據需要使用相關企業信用信息:
(一)政府採購、項目招投標和征地審批;
(二)資質認定、年審、年檢、評獎;
(三)審批財政支持的項目及其資金補助;
(四)向企業出藉資金或者物品;
(五)與企業簽訂契約;
(六)審查股票、債券發行;
(七)其他需要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
第十六條企業身份信息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為止;企業業績信息、企業提示信息、企業警示信息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5年,5年之後自動解除記錄並轉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七條信息提供單位提交的信息確有錯誤的,該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知道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提出修改、刪除的書面意見,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更正該信息。
企業認為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發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向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可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並在接到異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作出書面答覆。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在收到該書面答覆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正,並告知該企業。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對所提交的本企業信用信息真實性負責。對申報虛假信息的企業,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將依據有關規定將該行為記入警示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企業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和市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及濫用職權,違法公布、利用企業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損害企業信譽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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