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巫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統一有序、公平競爭、開放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政府採購、國有產權轉讓等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積極探索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模式,不斷拓展公共資源交易範圍,公共資源交易必須在統一招投標平台進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簡稱“縣公管委”)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公管辦”)於縣發改委,負責縣公管委日常工作開展,統籌管理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協調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及時作出處理。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縣交易中心”)為全縣統一的交易服務平台,履行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服務職責。
第六條縣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委、城鄉建委、財政局、國土房管局、交通局、移民局、水務局、林業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監督相應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對交易項目進行核准、備案,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投訴和爭議。縣監察局負責監督全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執法活動。縣工商局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共同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縣審計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交易範圍
第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交易活動的信息發布、受理登記、交易檔案發布、評審委員會組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拍賣、競價等過程,必須在縣交易中心進行:
(一)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範圍內,達到規模標準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招標行為;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三)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
(四)除進入市聯交所交易外的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等國有資產出讓;
(五)採用BT、BOT等模式的建設項目;
(六)其它依法必須公開交易的項目。
第四章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取得審批或者核准手續。
第九條縣發展改革委、國土房管局、財政局分別依法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管全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核准項目招標方案;審核和監督招標公告發布;牽頭組織相關監督部門對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進行集體商議;做好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巫山評標專家的審核、監督與管理工作。縣交易中心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發布招標公告,受理交易事項並為招標人提供招投標場地,提供招投標查詢和評標專家隨機抽取服務,公示招投標結果,負責匯總、統計、分析和報送招投標信息,負責政策信息宣傳發布等。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履行本部門管理許可權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並報縣政府批准,編制出讓公告和出讓檔案,負責審定出讓公告和出讓檔案,按照規定確定出讓底價及增價幅度,根據競價結果與中標(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縣交易中心承擔土地使用權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發布出讓信息,受理競買人報名,提供競價場地,組織競價活動,公告競價結果,對競價活動進行場內監控,將相關資料及結果報縣公管辦、國土房管局和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國有產權轉讓
縣國資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審核(審議)、批准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並確認交易方式,監督檢查交易情況,審查或簽訂產權交易契約,做好產權變更和註銷登記等工作。
縣交易中心承擔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編制出讓公告和出讓檔案,發布轉讓信息,受理意向受讓方登記,提供競價場地,組織拍賣(競價),負責受讓方資格審查,對競價活動進行場內監控,公告競價結果,將交易相關資料及結果報縣公管辦、國資辦、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
縣財政局負責依法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根據市財政局授權,起草《巫山縣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經縣政府批准後報市財政局備案;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分項下達採購計畫;審核確定採購方式;採購契約和採購檔案備案管理;辦理採購資金結算;收集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處理政府採購投訴事項及違法違規行為;考核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業績等工作。
縣交易中心承擔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職責,具體包括:執行政府採購有關政策法規;編制採購公告和採購檔案;發布採購信息;提供評標專家隨機抽取服務;受理供應商登記;提供競價場地;組織項目實施;公示成交結果;受理採購供應商詢問或質疑,並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出答覆;負責統計和報送有關採購信息;負責管理政府採購資料(檔案),將相關資料及結果報縣公管辦、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採用BT和BOT模式建設的項目,其項目融資(融資建設)方案應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採用BT模式進行建設的項目,BT投(融)資人選擇應當進行招標。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採用BOT模式進行建設的,BOT投資人選擇應當進行招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交易活動實行統一進場、規範操作、過程監督等監督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縣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經濟信息委、城鄉建委、交通局、移民局、水務局、林業局等行政監管部門在縣交易中心設立非常駐監管人員,代表所在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加大現場交易活動監督力度。
第十七條縣監察局要加強交易活動專項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縣公管辦應與各職能部門加大縣交易中心工作監督、指導力度,完善縣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縣發展改革委、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投標人、中介機構、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或人員從業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其信譽、能力等情況進行考核。凡有違反規定或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列入黑名單,按規定限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縣交易中心應建立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收集和發布有關交易政策法規和信息;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發布程式,各類交易信息除在國家、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它媒介上發布外,還應及時在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和公告欄上發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將本辦法規定必須進入縣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違反規定的,責令立即糾正,並嚴格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應當進入縣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許可、資金撥付和使用等手續。違反規定的,將嚴格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交易活動中有不按規定程式操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投標人有圍標、串標、提供虛假信息謀取中標等行為的,中標無效,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縣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巫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巫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巫山府發〔2013〕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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