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加快“數字福州”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規範和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根據《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採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本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託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以下統稱“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獲取和產生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套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三條福州市“數字福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數字辦”)為承擔本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管理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依照職責依法依規登記政務數據目錄、採集處理、更新維護政務數據,開展共享套用和公共服務,並配合市數字辦做好開發開放工作。
第五條技術服務單位可根據授權或者委託承擔政務數據登記匯聚、共享套用、公共服務、開放開發的技術支撐,以及有關平台建設運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市數字辦對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政務數據登記、採集、匯聚、共享、服務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服務監督評價、評估檢查政務數據開放開發情況,及時糾正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市財政局和市數字辦應當將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政務數據採集、登記、匯聚、共享、開放服務等執行情況作為項目資金安排或者驗收的重要依據。
凡不符合政務數據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信息化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八條政務數據的採集管理、登記匯聚,按照《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本市所有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提供給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尚不具備條件提供給其他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暫不共享類。
凡列入暫不共享類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作為依據,有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其共享範圍。
第十條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根據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可以直接從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應向市數字辦提出申請,市數字辦按照規定程式對申請予以審定,並將有條件共享情況告知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
第十一條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鄉治理中採用比對驗證、檢索查詢、接口訪問、數據交換等方式,實時共享政務數據。
第十二條市數字辦會同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制定政務數據共享套用和公共服務標準,實行主動推送,推廣精細服務並開展評價。
第十三條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按照本單位職責合理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數據不準確等問題應及時向市數字辦反饋。市數字辦應會同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及時核實,數據確有錯誤的,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市數字辦會同數據生產套用單位編制、公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並及時更新。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應當進行脫敏脫密處理後開放。
第十五條市數字辦依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建設並依託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
福州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是福建省政務數據開放平台子平台,應當通過省數據管理機構組織的連通性和安全性等測試。
第十六條政務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普遍開放類和授權開放類。
屬於普遍開放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獲取;屬於授權開放類的,內資控股法人企業、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市數字辦申請。
第十七條市數字辦會同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制定授權開放類政務數據的開放條件。
市數字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予以授權。涉及將授權開放的數據進行商業開發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授權開發對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獲得的數據只能用於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列入開放目錄未列入,或者應當開放未開放的政務數據,可以通過開放平台提出開放需求申請。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5日內答覆,同意的及時列入目錄或者開放,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數據生產套用單位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數字辦提出覆核申請,市數字辦應當自受理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反饋覆核結果。
第十九條市數字辦可以授權有關企業以數據資產形式吸收社會資本合作進行數據開發利用;授權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合作開發對象。
第二十條授權開發對象或者合作開發對象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協定,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定期向市數字辦報告開發利用情況,其依法獲得的開發收益權益受法律保護。
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一條市數字辦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和相關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根據數據開發利用價值貢獻度,合理分配開發收入。屬於政府取得的授權收入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按照規定繳入本市財政金庫。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建立共享數據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安全管理,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准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政務數據。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加強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上發布和交換。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統需通過專業機構的信息安全測評,確保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政務數據的其他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數字辦應當建立考核機制,對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考核評估,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提交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程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管理工作,並每年向市數字辦報送本單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數字辦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本單位數據資源目錄的;
(二)擅自擴大數據採集範圍的;
(三)重複採集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匯聚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共享數據的;
(六)違規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刪除政務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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