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份網站建設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榕政辦〔2010〕63號
  • 發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檔案類型: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網站建設,第三章 網站內容管理,第四章 運行維護,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監管考核,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管理,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為公眾獲取政務信息與辦事提供方便,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10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07〕20號)等檔案,結合福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簡稱入口網站群)是由市政府主站(即“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簡稱主站)和市直各部門子網站(簡稱子站)組成的政府入口網站群,是福州市政務信息權威發布平台。
入口網站群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辦、福州市“數字福州”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數字辦)承辦、市直各部門協辦。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承擔對主站相關欄目內容的保障任務,市直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子站信息更新、維護工作。
第四條 市數字辦負責入口網站群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對入口網站群提供網路環境和技術支持。

第二章 網站建設

第五條 入口網站群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協同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市直各部門不再單獨建立新的部門網站,若要新建部門網站,應統一依託入口網站群平台進行建設,避免資源浪費。凡屬已經建成但運轉不正常的市直部門網站,應予以撤銷,並在入口網站中設立子站,將原有部門網站功能整合到入口網站群。
第六條 入口網站群、各縣(市)區政府網站及市直部門已有的網站應做好相互之間的連結,逐步實現資源共享、協同共建和整體聯動。部門已有的網站自行開發網上政務系統,應做好與入口網站群的技術銜接工作,通過同步服務或數據共享等技術方式,在入口網站群主站上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務。
第七條 為有效保障入口網站群信息抓取需要,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網站建設和改造方案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中國福州”入口網站信息抓取欄目建設要求的通知》(榕政辦〔2010〕64號)規定的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網站內容管理

第八條 市直各部門要按照“誰採集、誰錄入、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根據職責分工與要求,切實負起責任,積極採集、發布有關信息,並認真做好本單位上網信息的審核、把關工作,保證信息更新及時、準確。對擬發布的信息,須由本單位經辦責任人(管理員)在子站後台直接錄入,再經本單位責任領導在網站後台審核無誤後方可發布。
第九條 主站首頁信息內容應每日更新,如遇重要活動或重要信息應隨時更新。子站首頁信息內容每3個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並在子站信息更新發布1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發布平台系統及時報送給主站。對已發布、但發生變更或失效的信息,要在當日予以修改或刪除。
第十條 “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信息採集方式,以各市直部門直接上網發布和信息共享為主,以網上抓取、欄目共建、信息電子報送、社會外包、網站連結等多種方式為輔。
(一)直接上網發布:市直相關部門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欄目維護分工表的通知》(榕政辦〔2009〕171號)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登入“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後台,維護所負責欄目的內容。
(二)信息共享:主站與子站、子站與子站間信息通過同步引用、映射和報送等方式實現共享。
重大事項公告等信息在市直相關部門子站發布的同時,必須報送主站,進行對外發布,進一步擴大信息的知曉面。
(三)網上抓取:根據榕政辦〔2009〕171號文規定,涉及通過抓取信息實現內容保障的欄目,由保障部門提供與抓取信息有關的本級子站欄目地址,由市數字辦負責通過技術手段,從相應欄目採集應當在入口網站群上公開的信息,通過編輯加工後導入相應欄目。
保障部門要做好被抓取欄目信息的及時更新工作,同時保障這些欄目頁面代碼相對的穩定性。如相關欄目發生變更,應立即告知市數字辦。
(四)欄目共建:對於熱點專題或內容相對獨立的欄目(版塊),涉及市里要求的專題,由市數字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建設維護;涉及部門主動提出申請的專題,經市數字辦同意後,由市數字辦提供技術平台,相關部門負責欄目規劃及信息更新。
(五)信息電子報送:尚未建立子站又無入口網站群用戶許可權的部門,應按照政府入口網站所設欄目要求,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相應欄目報送信息。
(六)社會外包:委託專業機構對非政務類欄目或頻道提供日常維護工作。
(七)網站連結:通過連結形式將部門網站的主頁或重要欄目及其內容與入口網站群主頁或相應欄目直接連結。
保障部門要做好被連結網頁和被連結欄目的信息更新工作,保障連結地址的穩定性。如發生變更,應立即告知市數字辦,避免空連結。
第十一條 為維持網站群信息網頁整體的美觀大方,除特殊需求外,統一以“宋體四號”編輯信息。
第十二條 子站應當在內容和形式上與入口網站群主站一致。按榕政辦〔2009〕171號檔案要求應由部門維護的欄目,各部門在設立子站時應建設與其對應的欄目。
第十三條 子站有開設信箱、監督投訴欄目的,要及時受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並明確專人負責網上投訴事項的處理,建立投訴處理的業務規範和流程,確定網上受理投訴的回響時間和答覆時限。需各有關部門答覆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予以回響。有開設論壇的,需要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維護,防止不良信息上網。
第十四條 “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不得與不良網站、非法網站建立連結,也不得從事與政府網站職能不符的活動。發布、轉載其他媒體新聞應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中國福州”入口網站群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憲法法律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符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規,凡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相關資料及檔案、內部辦公信息不得上網。
第十七條 網站默認文版為簡體中文,有條件的子站可建設繁體中文和外文版。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八條 從事政府網站運行、維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一定的專業技術素質。日常管理維護要配備專人,定崗、定責。
第十九條 市直各部門應制定有關制度,做好本單位子站的日常巡檢和即時監測,確保網站全天候正常運行,辦事和互動平台暢通。
第二十條 市直各部門應確定單位分管領導、日常管理人員以及聯繫方式,並報市數字辦備案。人員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報送市數字辦。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入口網站的域名管理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主站的域名為:略,代表福州市國家行政機關。
(二)市直各部門的子站,取消原有部門網站獨立域名,由市數字辦統一分配二級域名,標準格式為略,其中***為各單位標準簡稱的漢語拼音字頭組合。
第二十二條 主站和子站要以統一形式,並在統一位置放置入口網站群Logo。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直各部門應增強網站安全意識,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號)等相關法規和各自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建立健全網站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和網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直各部門要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發生突發情況時,應立即通知並配合市數字辦及時排除,保障網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市直各部門的管理員帳號由市直各部門落實專人負責,部門管理員必須是本部門在編的公職人員,並將個人信息在市數字辦備案。部門管理員變更時,應及時到市數字辦變更備案信息。部門管理員負責建立、管理分發本部門的信息發布員和信息錄入員帳號。信息發布員帳號原則上一個部門只能建立一個,並且是本部門在編的公職人員。所有用戶必須在系統中登記真實姓名和聯繫電話。
所有用戶必須更改用戶帳號的初始密碼,所設密碼必須含有英文和數字,並定期更改。因密碼遺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網站安全問題的,追究相關部門責任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直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嚴禁涉密信息上網。網上信息出現安全問題,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不得利用網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不得有任何危害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的行為,違者將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網站用戶的隱私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站的系統管理人員不得對外透露任何個人資料。

第六章 監管考核

第二十八條 嚴格實行入口網站群信息報送及發布考核制度,對每月部門信息更新以及入口網站群運行情況進行統計,並在入口網站主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數字辦負責對入口網站群建設工作的檢查、監督工作,並定期對責任單位日常信息報送及發布工作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辦公廳將對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明確網站工作主管領導和網站負責人的;
(二)未向市數字辦登記備案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產生不良影響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政務信息和更新上網信息,經指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進的;
(五)上網內容出現較多錯誤或內容虛假的;
(六)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數字辦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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