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網站管理暫行辦法

福州市政府網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網站建設管理,為公眾獲取政務信息與辦事提供方便,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4〕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等法規檔案要求,結合福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網站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群所屬網站,以及尚未納入入口網站群管理的各級各部門自建網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群(以下簡稱入口網站群)是由市政府主站即“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以下簡稱主站)、市直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子網站(以下簡稱子站)組成的政府入口網站群,是我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向社會提供政務服務、落實政務公開、促進政民互動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各部門政府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政府網站堅持“誰建設、誰維護、誰管理”的原則。“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群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市政府辦公廳)主辦、福州市“數字福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數字辦)承辦、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辦。
第五條 市數字辦負責入口網站群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為入口網站群提供網路環境、網站技術平台和技術支持。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承擔主站相關欄目內容保障任務,並負責子站信息更新、維護工作。尚未納入入口網站群管理的各級各部門自建網站,內容更新、技術支持、網路安全等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章網站建設
第六條 推進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入口網站群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協同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推進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今後,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不再開設獨立網站,統一依託入口網站群技術平台建設子網站或專題專欄開展政務公開,提供政務服務。
第七條鄉鎮、街道及縣級政府部門的信息、服務和互動資源原則上要無縫融入縣(市)區政府網站各相關欄目,由縣(市)區政府網站統一展現,實現信息、服務和互動資源的集中與共享。關停鄉鎮、街道及縣級政府部門已建網站,將網站內容整合至縣(市)區政府網站。確有特殊需求的,應向所在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逐級審核,經市政府辦公廳批准同意後,可保留或開設網站。
第八條 “福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群是我市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的第一平台,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內容保障工作,及時準確公開政務信息,提供便捷政務服務,積極開展線上互動,及時處理和反饋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各級政府網站的頁面應遵循以下標識規範:
(一)政府網站要以本地區、本部門機構名稱命名,要在頭部標識區域顯著展示政府網站標識和網站全稱,尺寸與位置適當。
(二)底部功能區至少要列明政府網站標識、“我為政府網站找錯”監督舉報平台入口、網站標識碼、網站主辦單位及聯繫方式、ICP備案編號、公安機關備案標識和站點地圖等內容。
(三)各級各部門可根據區域特色或部門特點設計網站標識,政府網站標識須與網站名稱和域名聯繫緊密,色調及形象充分體現政府網站性質,美觀獨特、易於辨識。
(四)網站首頁須列出“部門網站、上級或下級政府網站”連結;縣(市)區政府和部門網站首頁設定市政府入口網站約定的圖片標識,並做好與主站的連結。
(五)網頁應標註著作權申明、適用瀏覽器類型、最佳瀏覽方式和主(承)辦單位及聯繫方式。
第十條政府網站欄目設定要以用戶為中心,並具有以下主要內容和功能:
(一)信息發布。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政府網站信息發布機制,圍繞落實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要求,及時準確發布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大決策等各類政務信息。
(二)解讀回應。各級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重要政策檔案時,應同步發布各種形式的政策檔案解讀材料;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重大突發事件應在宣傳部門指導下給予積極回應。
(三)辦事服務。各級政府網站要設定統一的辦事服務入口,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集中提供線上服務。
(四)互動交流。各級政府網站要搭建統一的互動交流平台,根據工作需要,實現留言評論、線上訪談、徵集調查、諮詢投訴等功能。
第十一條 政府網站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公眾需求及國家和省市的政策規定,及時對功能、內容和形式進行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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