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內容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未按照規定的公開範圍和期限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時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時、準確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季度統計報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或者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第四條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視情追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責任追究方式為:
(一)責令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效能告誡;
(六)調離工作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應加強溝通協商,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聯合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行為進行調查,及時對違反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處理。
第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責任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覆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責任的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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